南京離婚律師:衆裏尋他千百度,探望孩子很難不?

離婚以後孩子必然將會由一方撫養,相對的另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用。根據民法典第17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因爲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不愉快,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並不會協助對方探望孩子,更想將孩子據爲己有,那麼這時候該如何讓對方履行義務,確認自己的撫養費沒有白花,看到自己心愛的孩子呢?

南京離婚律師:衆裏尋他千百度,探望孩子很難不?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如果說法院在做出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沒有涉及到探望權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一旦對方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可以由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會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自身探望權無法行使的時候可以請求法院出面保障自身權利,而拒不協助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但是如果要求探望的人確實有問題怎麼辦?《民法典》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根據各地法院審判實踐中的經驗,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活着限制行爲能力人;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活着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由侵權行爲活着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一級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當探望權人有以上的情形時,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級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防止孩子遭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