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能否要回欠款?

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能否要回欠款?

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能否要回欠款?

    今日,範律師接待了一起民間借貸諮詢案件,當事人張某某將人民幣10萬元借給好友李某,無奈李某收款後揮霍一空,拒不認賬。經認真與張某某進行溝通,發現當事人僅有農業銀行轉賬憑證一張,再無其他證據。那麼,本案到底能否勝訴?

 範律師釋法:20159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爲處理本案提供了直接的裁判依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針對本案而言,法官根據張某某提交的轉賬憑證,首先可以推定被告確實借了原告10萬元,然後舉證責任被推到被告一方,而被告如何答辯直接決定了本案的走向:

第一,若被告李某認爲上述轉賬憑證系原告償還其之前所欠款項,那麼被告須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支援,若其無法舉證,或雖然舉證但證據證明效力有限,則需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若被告主張有充分證據證明轉賬系歸還原有欠款,那麼舉證責任又推給了原告,原告須就自己的主張繼續舉證,否則承擔敗訴後果。

綜上,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社會現實的關懷與適應,該規定統一了法院審判標準,極大地提高了法院審判效率,節省了司法資源。

本文由山東永祿律師事務所範海華律師撰寫,未經許可,切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