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精選
2021年5月8日,被告王某、杜某(王某之妻)以償還杜某所欠銀行貸款爲由,向原告孫某借款80000元。後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0000元,就剩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原告提起訴訟後,被告又歸還原告6500元。
淄博市淄川區法院於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魯0302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王某、杜某共同償還孫某借款本金435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案例來源於山東高法)
二、案例分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以個人名義向孫某借款,借條雖是王某一人出具,但是借款用途爲歸還夫妻共同銀行貸款,系王杜夫婦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倆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思路
1.是否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共同簽字或追認屬於共同債務。
2.若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考量是否是用於家庭生活需要,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對於是否用於共同生活,需要結合家庭收支情況判斷,借款金額大,明顯不符合家庭開支的,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對於投資經營要看一方是否知情,盈虧是否共擔。
3.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爲的,屬於個人債務。
4.對於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經營,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律師建議
1. 作爲債權人方,在借款時,應當讓出借人夫妻共同出具借條,共同簽字按印,尤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做抵押擔保,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
2. 在出借時,可在借款原因上寫明爲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起訴時,可將借款人夫婦連帶起訴,列爲被告。
3. 作爲夫妻雙方,可以做婚內財產約定,約定債務承擔方式。對於一方個人所負個人債務,可以事後追認,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