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的“昇華”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 成功案例分享

戶口的“昇華”

戶口的“昇華”

總所周知,居民的戶口分爲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二者看似區別不大,但是在實際案件中,二者的作用大相徑庭。在2018年年底,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接待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陸某在廣陵區紅星路上正常行走時,突然被拐彎的一輛小型汽車撞倒。之後交警認定,小型汽車司機劉某負全部責任,行人陸某無責。律師安排揚州律師陳東昇律師負責此案。陳律師在陸某住院期間多次探望。在收集證據時,發現陸某的戶口爲農業戶口。其實,在江蘇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業戶口的居民獲得的賠償金比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少很多。陳律師得知陸某在揚州市區居住多年,且購買了房子,也有穩定的收入。依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爲準,但登記爲農業戶口的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揚州律師陳律師指導陸某的家人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書面證明,證明陸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地區居住一年以上。此時,陸某便擁有了“非農業戶口”。之後庭審如期進行,最後法院判決劉某和他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陸某18萬元。事後,陸某連連誇讚揚州律師陳律師神機妙算,巧妙運用法律法規爲委託人爭取最大權益。

揚州律師陳律師在這裏提醒大家: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以認爲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地區居住一年以上:(1)事發前至事故發生時已滿一年的暫住證;(2)城鎮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3)城鎮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4)受害人爲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檔案或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證明及在事發前實際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5)事發前在城鎮工作滿一年的勞動合同及社保、工資等其他原始證據;(6)事發前在城鎮工作滿一年的僱傭證明及工資領取流水賬目等原始證據;(7)事發前在城鎮學習滿一年的學籍證明或入學通知書及學費繳納憑證、學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