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房產建築律師|土地使用出讓協議低於最低價被確認無效

一、案情簡介

洛陽房產建築律師|土地使用出讓協議低於最低價被確認無效

2008年1月,A政府與B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協議約定B公司依法受讓某地塊,B公司必須投資建設四星級賓館,嚴格按照政府建築設計方案施工。

2010年5月,B公司以建設四星級賓館需要向A政府申請,將某地塊以協議的方式出讓給B公司,出讓金按照評估價40%徵收。政府同意申請後,某單位委託評估公司,估價35萬多。後A公司同意國土局以評估價的40%將地塊協議出讓給B公司。

2016年3月,A政府國土局向B公司發出決定,認爲出讓協議價格低於最低價,價格條款無效,且該宗用地方式是商業用地出讓方式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轉讓,出讓方式違法,根據省委巡視組的要求,作出讓B公司補繳60%的土地出讓金的決定。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B公司與A政府國土局簽訂的土地出讓使用權合同關於價格條款無效,判決B公司向A政府國土局按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21.4507萬元。

三、律師點評

洛陽房地產與建築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協議出讓金低於當時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土地出讓價格條款應當認定無效”的規定,本案中,A政府國土局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出讓底價是35萬多,A政府國土局以評估價40%出讓該宗土地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最終被法院認定出讓價格的條款無效,讓B公司向A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律師支招

1、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國土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者,且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2、國有土地協議出讓的流程是什麼?

答: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發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意向用地申請人提出用地申請(接受申請時間不得低於30日)——符合協議出讓,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意向用地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委託評估,確定出讓底價——人民政府批准,雙方確定協議出讓價款——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意向用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協議出讓結果公佈(不得低於7日)——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出讓金。

律師提示;作爲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定合法經營,簽訂協議聘請專業人士審覈交易流程是否合法、審覈合同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經營行爲經得起司法及歷史的檢驗,避免一腳財富一腳牢獄的風險,只有健康長久纔是家族、企業最好的經營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