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領取了社保補貼,又投訴企業補繳社保,能否要求返還?

最近有人問這樣一個問題,員工不想交社保,我能不給他交嗎?我能直接把交社保的錢發補貼給他嗎?可能不少老闆也有這樣的困惑,但是在這提醒大家最好不要這樣操作。小心被告!!!

員工領取了社保補貼,又投訴企業補繳社保,能否要求返還?

案例回顧


2018年9月1日,老王入職北京一公司,擔任推廣專員一職。

入職後,公司hr與老王溝通關於社保繳納一事,經雙方協商一致,老王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改由公司支付給老王社會保險補貼,在公司每月向老王發放相應社會保險補貼後,不再承擔爲老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020年5月1日,老王提出離職。

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老王就社會保險等相關事宜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最終相關部門責令公司限期爲老王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隨後,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老王返還公司向其支付的社會保險補貼。那老王是否應當向公司返還社會保險補貼呢?

羣益普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以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的形式代替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違反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協議應屬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承擔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但因雙方協議無效,勞動者亦應向用人單位返還已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

最終,法院支援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判決勞動者返還單位已發放的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