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不聽勸阻反咬民警,妨害公務被判拘役!

【基本案情】2019年8月18日上午9時14分許,Z某(女)在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月亮湖路與月亮湖北路東北角處過馬路時未遵守交通規則,在信號燈亮紅燈時欲橫穿馬路(未在斑馬線處等待信號燈)。在現場執勤的荊門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民警對Z某進行勸阻。因Z某不予配合,執法民警遂拿出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在此過程中,Z某一邊破口大罵,一邊用身體衝撞民警,欲強行過馬路。民警繼續對其進行勸導,但Z某抓住執勤民警衣服並推搡民警。爲了不影響現場交通秩序,民警將Z某帶至路邊,但Z某繼續撕扯民警衣服,實施手抓、腳踢行爲,並在言語上侮辱民警。隨即,民警的反光執勤背心被Z某撕成兩半。Z某假裝倒地,繼續辱罵民警。民警隨即按住Z某,但Z某仍向民警臉上吐口水、腳踹執法記錄儀。在Z某被制服的同時,指揮中心派員到達現場準備將Z某帶上警車。與Z某同行的Z1阻礙民警開車離開。此時,Z某趁機咬住執勤民警的右後背。在前往轄區白廟派出所途中,Z某在車上持續大喊大叫,多次向民警身上、車窗處吐口水。當日,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對Z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2019年8月21日,Z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Z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批准逮捕。

闖紅燈不聽勸阻反咬民警,妨害公務被判拘役!

【審理情況】2019年10月16日,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認定Z某犯妨害公務罪,處拘役三個月。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Z某的行爲構成妨害公務罪。Z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Z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Z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消息來源爲《荊門晚報》,更多詳細內容可參《荊門晚報》2019年10月18日報道)

【律師分析】作爲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的犯罪行爲,妨害公務罪被規定在了我國現行《刑法》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第277條。該條文的第一款、第五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結合本案來看,我們需要對Z某的行爲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是否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能否從輕處罰等方面作一探討。

一、罪與非罪:Z某的行爲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結合現有立法來看,人們關於妨害公務罪的表述爲:“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然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詳參鄧衛衛、雷雨波、於躍、張世琦編著:《罪名·立案·量刑》第35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實踐中,也有人表述爲:“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履行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詳參周峯主編:《新編刑法罪名精釋(第3卷)》第1568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第1版)由此可見,不管採用何種表述,妨害公務罪的行爲表現最直接的就是行爲人採取了暴力、威脅方法。本案中,執勤民警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在現場執勤過程中發現Z某闖紅燈後對Z某進行勸阻,屬正常履行法定職責,民警的職務行爲具有法定性。而Z某實施了手抓民警手臂、口咬民警後背的行爲造成民警受傷,其行爲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要件。關於暴力的認定,人們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界定爲: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等。顯然,Z某的行爲從客觀上說,確實已經構成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對其應當認定爲妨害公務罪名成立。

二、Z某的行爲是否具有從重情節?

結合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來看,妨害公務罪具有一般量刑和從重量刑的情節區分。本案中,能否對Z某從重處罰,就要看Z某是否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而“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強調的時間節點在於已經着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本案中,指揮中心派員到達現場欲將Z某帶離現場着手進一步的調查工作,而Z某就在此時口咬執勤民警。可見,民警的職務行爲並未終了。據此,Z某所實施的暴力襲擊正是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換言之,Z某若僅僅實施了威脅而非暴力襲擊行爲的,則構成一般的妨害公務罪,但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則具備了從重處罰的情節。

三、能否對Z某進行從輕處罰?

要確定對Z某是否能從輕處罰,那就需要先明確對Z某如何確定量刑起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四、常見犯罪的量刑”中的“(十一)妨害公務罪”規定: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本案綜合考量Z某系實施了口咬民警的暴力襲擊行爲,其暴力襲擊程度相較於毆打、捆綁等行爲較輕,故對Z某量刑時在考慮其暴力襲擊這一從重處罰的情節之外,尚需進一步結合實際案情,對於其系初犯、無前科劣跡,事後認罪認罰態度等酌定情節予以認定。因此,法院在作出量刑時已將對Z某可以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考量在內,對Z某處以拘役三個月的量刑是適宜的。

【律師建議】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規定,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人們出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路權,本案中的被告人Z某正是因爲在信號燈亮紅燈時欲橫穿馬路才被執勤民警攔下勸導,但還是因爲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對民警實施暴力襲擊,最終換來的只能是牢獄之災。在此,筆者希望廣大市民出行時都能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遇事冷靜剋制,莫要一時衝動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