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實踐中,存在將“借錢不還‘行爲認定爲詐騙罪的案例,在此,對“借錢不還”型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概括如下:

“借錢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行爲人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 

      這裏虛構的事實、隱瞞的真相,既包括虛構借款目的、借款用途,也包括隱瞞自己實際的經濟狀況,償債能力。

      案件一:行爲人以工程項目資金短缺爲由,向被害人借款,後查明,行爲人將全部借款用於賭博、揮霍或者償還其他欠款,到期後行爲人無法償還借款,且沒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具備償債能力。

      例外案件:本律師處理過一起詐騙案件,行爲人向被害人借款後,部分用於償還公司之前的欠款,部分用於公司項目運營,後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無法償還欠款,此種情況下,我們爲行爲人做了無罪辯護,原因是行爲人雖然講資金部分用於償還之前的欠款,但償還目的也是爲了維繫公司運營,雖然後續資金鍊斷裂,但行爲人在借款當時,認爲自己可以透過繼續向公司投入資金進而盤活公司,不能認定行爲人自始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二:行爲人隱瞞自己大量負債、財務狀況惡劣的現狀,欺騙被害人自己有大量固定資產,向被害人借款後,將資金用於個人消費,且消費行爲不具備改變行爲人經濟現狀的可能。

      特別說明:行爲人以戀愛爲名,先謊稱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係,然後編造各種理由向被害人借款,然後斷絕與被害人聯絡,此種情況下,被害人數量往往比較多,具備認定詐騙罪的空間。

       二、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借錢不還型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一般是推定的,即此種情況下,行爲人一般不認可自己的非法佔有目的,需要根據行爲人的經濟狀況、償債能力、客觀上尚未還款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例如,行爲人大量負債之後,仍舊繼續向被害人借款,並且最終沒有償還欠款,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行爲人具備或者將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即可以推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但是,所有的推定都有被推翻的可能,行爲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具備償還債務的可能,並且這種可能在一般人看來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推翻對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三、行爲人借款之後,是否存在逃匿或者隱匿財產的行爲。

      行爲人借款之後,如果與被害人斷絕聯繫,例如不接電話、不回微信乃至拉黑對方、更換通信方式,這類行爲較爲容易認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行爲人借款之後,藏匿資金,隱匿財產,這種情況下,一般也可以認定行爲人的非法佔有目的。

      上述行爲實際還是從非法佔有目的角度進行認定,但這類行爲在外觀上具有典型性,實踐中可以特別關注。

      刑事判例: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倫乘坐出租車時認識被害人徐某。2021年1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李某倫以過戶轎車及工地上需要用錢爲幌子, 向被害人徐某借款共計139000元。被告人李某倫將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倫謊稱幫被害人徐某兌換首飾,徐某遂將自己的金耳環、金戒指、金轉運珠等首飾交給李某倫。當日,被告人李某倫到信陽市溮河區老鳳祥銀樓將上述金首飾以舊換新後據爲己有。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