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綠化帶內小便墜入窨井蓋骨折 管理方承擔一半責任

綠化帶內小便墜入窨井蓋骨折 自擔一半責任

杭州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綠化帶內小便墜入窨井蓋骨折 管理方承擔一半責任

晚飯後,家住江蘇的張某在家附近散步,途中因內急進入綠化帶中小便,因綠化帶中的窨井蓋無法承受其體重,張某墜入窨井受傷。1月1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原告張某自行承擔50%的民事責任。

張某系江蘇省海安市某鎮村民,2019年8月3日晚上8時左右,張某像往常一樣飯後和鄰居在家附近步行鍛鍊。途中,張某因內急進入鄉鎮公路旁的綠化隔離帶。當張某站在綠化帶中的窨井蓋上準備小便時,因窨井蓋無法承受其體重忽然碎裂,張某墜入窨井受傷。

一旁的鄰居見狀趕緊報警,張某隨後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張某系左側脛腓骨中上段骨折,張某爲此產生醫療費等損失共8萬餘元。

因與鎮政府就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以案涉窨井蓋質量不合格,鎮政府未對綠化帶進行隔擋等爲由訴至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鎮政府賠償其全部損失。

法庭上,鎮政府辯稱,案涉道路已於2014年經竣工驗收合格,窨井蓋不存在質量問題;張某當時體重超200斤,其在夜間進入綠化帶中小便屬於主動涉險行爲,且其行爲不僅不文明,而且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請求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另查明,事故發生於張某從家中外出後不久,事發地附近300米左右設有公廁,張某散步途中經過該公廁附近。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路段綠化隔離帶存在被破壞的情形,部分植被已被嚴重踩踏,案涉窨井蓋無法承受正常人體重,鎮政府未舉證證明其對案涉道路綠化隔離帶及其中窨井已盡到管理職責,可以認定鎮政府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但是,原告明知綠化隔離帶非人行通道且附近設有公廁,卻仍進入其中小便,致使損害後果的發生,系不尊重社會規則,故對事故的發生亦具有明顯過錯,遂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的民事責任,由鎮政府賠償張某各項損失41000餘元。

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莫亞敏 古林)

■法官說法■

司法裁判應引導民衆積極尊重社會規則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張某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該案一審法官、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爲對窨井等地下設施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司法實踐中,一般實行過錯推定的方式認定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由於司法裁判負有引導民衆積極尊重社會規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義務,故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裁判時仍應結合受害人的過錯綜合認定管理人的責任大小。

本案中,雖然案涉窨井處於綠化隔離帶中,但這並不能免除鎮政府在設計、管理該窨井時應確保該窨井蓋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任。鎮政府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原告張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明知綠化隔離帶系禁止通行區域,夜間進入該區域存在一定危險,仍進入該綠化帶中小便,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

此外,事發地附近設有公廁。如果支援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無異於肯定其破壞綠化帶、隨地小便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的行爲。因此,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的民事責任,以此引導民衆尊重社會規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提醒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者積極履行管理職責。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