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餘萬賠償款 祖孫三代如何分?

地點: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百餘萬賠償款 祖孫三代如何分?

案由:共有物分割糾紛

案情:朱某與妻子在外務工時,朱某因意外不幸身亡。事後,朱某家屬與用工單位達成賠償協議,約定一次性賠償各種費用110萬元。朱某上有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女兒,爲了110萬賠償金的分配,朱家祖孫三代對簿公堂。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29日,朱某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務工時發生意外不幸身亡。事後,朱某的家屬與用工單位達成賠償協議,約定一次性賠償朱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未出生子女撫養費等共計110萬元。協議達成後,用工單位支付朱某妻子馬某現金5萬元用於喪葬事宜,剩餘的105萬元賠償款,向馬某轉賬50萬元,向朱父朱母轉賬55萬元。同年12月1日,馬某生下女兒後,與朱父朱母協商賠償金分割一事未果,遂於今年5月27日,將二人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賠償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朱某死亡後,用工單位賠償的110萬元是對其家庭成員經濟、精神上的損失進行的一次性賠償,應當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共同取得。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死者朱某的父母、女兒享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審法院覈定朱父享有92860.6元,朱母享有34211.8元,女兒享有202827.1元,合計約33萬元,分別由三被扶養人單獨享有。在扣除被扶養人生活費與喪葬費後,對於剩餘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2萬元,應當考慮與死者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感情親疏程度、經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一審法院酌定馬某及女兒享有55%的賠償款份額,朱某的父母享有45%的份額,因朱某的父母已實際取得55萬元賠償款,扣除應得的賠償款後,一審法院判決由朱某的父母給付馬某人民幣98882.38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馬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其和女兒對賠償金享有賠償總額80%的份額。

庭審現場

二審中,主審法官孫玉濤經查閱一審卷宗,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梳理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朱某的110萬賠償款該如何進行分割。

對此,馬某認爲自己應與女兒多分得賠償款。馬某陳述,朱某在內蒙古務工七八年,自己一直陪同,每年僅春節期間陪朱某回老家與父母團聚。夫妻二人朝夕相處,兩人的感情和相互依賴程度,相較於與其父母而言更爲密切。

同時,馬某稱“女兒現不足半歲,需專人照料,在丈夫死後,撫養女兒長大成人的重擔就落在了她一個人身上,自己沒有固定工作,缺乏穩定收入來源”,“想着今後母女二人艱辛的生活,我好多個晚上都任由眼淚流到天亮”……庭審中,馬某幾度哽咽得說不出話。

在談及朱某的父母時,馬某認爲,兩位老人都是70多歲的人,每月有政府發放的農村居民養老金,除了朱某之外,還有一個女兒和一個繼子,加上自己,都可以給二老養老送終,不明白二老爲什麼一定要把錢爭到自己名下。

對於兒媳婦的要求,朱某的父母則認爲,該筆賠償款是朱某用生命換來的,其中包含了他們二老作爲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由他們單獨享有。加上二人身體每況愈下,每月雖可領取農村養老保險金105元,但加起來也只有210元,不足以維持二人的日常生活所需。

二老還辯稱,朱某的胞姐雖然是法定贍養義務人,但她患有疾病,也是“農村低保戶”,另外還有孩子需要撫養。而繼子李某,沒有與朱某的父親形成繼父子關係,李某對朱某的父親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二老不同意馬某要求多分朱某工亡賠償款的訴求。

法院判決

承辦法官孫玉濤在對一審裁判的情況、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的意見予以充分考慮後,認爲一審酌定馬某比朱某的父母就扣除被扶養人生活費與喪葬費後,剩餘部分賠償款多享有10%的份額,已經充分考慮了馬某的訴求後作出的裁判,馬某要求其與女兒享有80%份額的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支援。

孫玉濤法官考慮到朱某意外身亡已經給父母妻兒造成了巨大的身心打擊,如今爲了賠償金,祖孫三代雖對簿公堂,但庭審中,雙方提及朱某時都難掩心中的悲痛。看到這傷感的一幕,孫玉濤想着不能再讓雙方爲爭執賠償“份額”而撕裂彼此間的親情,造成二次傷害。於是,她打定了調解結案的主意,並在調解中盡力修復雙方的親情。

“朱某發生意外時,馬某懷有身孕,這種打擊對她更是難以承受的……如今孫女已經半歲了,長得很漂亮,馬某在這期間也很不容易。這筆賠償款是朱某用生命換來的,二老作爲朱某的至親,肯定希望賠償款有一個合理的分配,讓朱某在九泉之下安息。”“都是血肉至親,在剩餘部分賠償款上適當多分一點給他們母女,也是長輩對孫女的一份心意,馬某及孩子都會感念你們的……朱某不在了,但血脈親情是割不斷的,始終還是一家人。”庭審中,孫玉濤不停地向兩位老人做着疏導工作。

轉身,孫玉濤對馬某說道:“二老是朱某的父母,你的公婆,也是孩子的爺爺奶奶,老人盼望着兒子養老送終,現在朱某不在了,老人晚年喪子,無疑遭受了巨大打擊。也請你站在他們的角度,換位思考一下……”“女兒還小,一個人撫養她長大不容易,你沒有固定收入,要求多分也是可以理解的,在分配上可以適當傾斜,但這個傾斜也應當在一定範圍內……”

經過多番釋法析理和心理疏導後,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一致意見,約定在扣除雙方已實際獲得的賠償款後,再由朱某的父母一次性給付11萬元給馬某及孫女。

8月19日上午,雙方在調解協議內容上簽字確認後,當庭兌現11萬元。至此,該家庭糾紛得以圓滿化解,祖孫三代間的血肉親情在法官的釋法疏導下得以維繫。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孫玉濤表示,現實生活中,諸如本案的工傷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常作爲一個整體與用人單位達成“一攬子”賠償協議,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付包含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目的賠償金後了事。因該“一攬子”賠償金既有用於特定事宜或者僅能由特定家庭成員單獨享有的專有部分又含有由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部分,在賠償協議未明確各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時,死者家屬常因“分不清”而引發分割糾紛。

對於該類糾紛,在審判實踐中,法院處理的分割總原則爲先將專有部分由特定主體享有後,再分割共有部分。對於“一攬子”賠償金,其中專有部分除喪葬費外,主要指“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第2款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是一個概括的概念,包含了贍養、撫養、扶養三種。該部分的費用應當由被扶養人單獨享有,在分割前,應先將該部分費用予以扣除。在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的部分爲共有部分。分割前,應先確定分割主體,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先由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進行分割;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分割。在具體分割時,綜合考慮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生活緊密程度、感情親疏程度、經濟依賴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對老弱病殘、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困難的近親屬予以適當傾斜,不過分強調等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