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保護自己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保護自己以案釋法
  申請人王某(女)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係,1999年1月結婚。婚後李某經常對王某實施毆打、謾罵等暴力行爲導致王某傷痕累累。在李某的長期毆打和精神恐嚇下,王某在2011年確診患上抑鬱症。2020年3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某知道後用微信及短信對王某及其親屬進行威脅和恐嚇,隨後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調查與處理】

2020年3月王某透過社區婦聯向某村街道婦聯尋求幫助。在街道、社區的建議下,王某委託劉某律師爲其提供法律援助。劉某律師接到委託後第一時間整理了相關案件材料,向王某提議應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劉某律師與該案法官及原、被告進行了上百次通話,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案件得以順利解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認定王某面臨家庭暴力風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裁定禁止李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最終經法院調解,王某和李某自願解除婚姻關係,王某擺脫了十幾年的家暴婚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可以給予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同胞們兩點啓示:一是遭遇家庭暴力時要即時的向婦聯或律師尋求法律幫助,不要顧於“家醜不可外揚”的陳舊理念而讓自己的人身權益收到不法侵犯。二是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要勇於反抗,對方的施暴不會因爲你的軟弱、退讓而停止,反而會變本加厲,最終造成無可挽回的局面。當前,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產生原因較爲複雜,既有個人原因,也有社會原因。1、歷史方面。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相當數量受害婦女還存在男尊女卑、夫權等觀念,認爲自己完全附屬於丈夫,甘於逆來順受、委曲救全,因此,助長了施暴行爲。2、經濟方面。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分工模式,導致部分婦女經濟不獨立,沒有經濟地位,特別是農村婦女、城鎮下崗婦女,在經濟上的巨大依附性,迫使其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3、思想方面。在社會轉型期,部分男性受各種腐朽思想影響,貪圖享受,片面追求金錢和美色,家庭責任感缺失,由此導致的家庭暴力就成爲達到離婚的重要手段。4、素質方面。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存在文化低,性情過於軟弱,法制觀念淡薄等問題,不知如何尋求法律保護,缺乏自我保護能力。5、社會方面。社會控制乏力是導致家庭暴力升級的重要原因,表現爲調解家庭矛盾、家庭糾紛的社會調節機制不健全。

來源:法律服務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