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父母去世遺囑將房屋留給女兒份額是否屬於與女婿的共同財產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離婚律師——父母去世遺囑將房屋留給女兒份額是否屬於與女婿的共同財產

原告訴稱

原告鄒某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趙某霞享有的20%份額,其中10%份額歸我所有。

事實和理由:我與趙某霞2004年結婚,於2019年離婚趙某霞的母親趙母、父親趙父趙父2018年2月4日去世,於2017年留有遺囑,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40%份額由趙某霞繼承。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確認趙某霞占房屋的45%份額。按照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我與趙某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趙某霞父親去世,趙某霞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霞辯稱,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中我個人所佔的45%份額全部爲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鄒某非無關。我堅決不同意將任何財產分割給鄒某非。我個人所有的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45%的份額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20%份額來源於我父親趙父的遺囑繼承,另一部分25%來源於我母親趙母的贈與,均與鄒某非沒有任何關係。我父親趙父在遺囑內容中,已明確寫明其份額中的40%歸我個人繼承。趙父明確表示將房子本人份額的40%留給我個人繼承,與我配偶無關。詢問筆錄每一頁都有公證員與趙父的簽字,其所述全部內容都是趙父確認過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詢問全程由公證處工作人員錄音錄像,詢問筆錄及錄像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有效,屬於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鄒某非與我於2004年8月27日結婚,但雙方婚後一直處於分居狀態,感情不和,鄒某非多次對我實施家暴行爲。2019年3月18日,雙方離婚時,調解書中明確寫明,鄒某非及我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十幾年婚姻中,鄒某非沒有去看望過我父母,未盡一天孝道,我父親不可能同意將房產留給鄒某非繼承。我生活困難,且案涉房屋45%的份額均爲我個人所有,鄒某非惡意訴訟,應當自行承擔案件受理費。綜上所述,要求駁回鄒某非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2004年8月27日,鄒某非趙某霞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19年3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

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2013年1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趙父名下。

2017年6月14日,趙父在公證處立公證遺囑,該遺囑載明:坐落在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現我自願立遺囑如下:40%由我小女兒趙某霞個人繼承”。2017年6月27日,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之後趙某霞家族內關於房屋繼承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其享有房屋20%份額

本案審理中,本院調取公證書、詢問筆錄、錄像等檔案材料鄒某非稱詢問筆錄中,趙父並沒有說鄒某非對其不孝,沒有排除鄒某非,亦沒有排除鄒某非共有的表述。

 

裁判結果

駁回鄒某非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趙父所立遺囑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且法院生效判決亦確認趙父2017年6月14日所立的公證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趙父享有的一半份額應按遺囑繼承,並據此作出生效判決。根據趙父所立遺囑載明“在我去世後40%由我小女兒趙某霞個人繼承”的內容,可以看出趙父已明確表示其去世後訴爭房屋中40%僅由趙某霞個人繼承,排除了其他人共有的權利。故趙某霞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爲其個人財產,與鄒某非無關。鄒某非雖對公證過程中的詢問筆錄、錄像等內容提出異議,但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實,故對鄒某非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