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只是規定了勞動者的退休年齡,但是並沒有剝奪他們進行勞動或者參與社會工作的權利。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會返聘已經退休的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然在務工的人員不在少數,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還能給職工上工傷保險呢?
一、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如果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那麼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二、職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已經達到或者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按理來說無法再繼續繳納社保,但是有些職工並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也沒有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是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這種情況下,當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款不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取。
三、職工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招聘已經達到或者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者招聘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選擇按照項目參保的方式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如果滿足上述條件,職工在工作期間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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