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智知識產權事務中心|《譚談交通》,談談版權

火了17年的《譚談交通》,以另一種方式再次走進大衆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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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譚談交通》節目主持人譚喬發佈微博,稱自己遭到了第三方公司維權,面臨節目全部下架和鉅額索賠的情況,引起了無數網民的關注和熱議。而譚喬與成都電視臺的版權之爭,也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

7月13日,廈門某公司接到了成都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稱其在公衆號上傳了一期名爲《譚談交通》超全名場面合集的視頻,被法院認定侵犯了成都遊術公司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此案判決後,也從法律上回應了社會對《譚談交通》節目版權的爭議。法院認定《譚談交通》版權歸屬於成都廣播電視臺。法院認爲,《譚談交通》視頻系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屬於視聽作品的範疇。成都廣播電視臺作爲本案視聽作品的作者,遊術公司經成都廣播電視臺授權,在授權區域內及授權期間內,享有《譚談交通》的資訊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財產著作權和維權權利,有權提起訴訟。同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權,刪除侵權視頻,並向成都遊術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500元。而在此之前,遊術公司就要求全網下架《譚談交通》,這一行爲就是“避風港”原則的運用。所以作爲一家企業,如何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侵犯,尤其是在互聯網背景下,知識產權的侵犯更是零成本,而維權路卻又遙遙無期,在這種情況下,把握和理解“避風港”原則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頗有益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尋、連結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爲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連結。這兩個法條都是“避風港“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體現,懂得了避風港原則,使得公司在面臨知識產權侵權時,有了明確的應對方向。


風險提示:

1、做好版權登記、商標註冊、專利申請;

2、公司可指派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列出明細,建立檔案;

3、對知識產權按照其實際可創造價值、對公司發展的重要程度、維護成本等級進行分級;

4、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