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三公告指的是哪三個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公告是法律賦予老百姓的知情權,也是判斷徵收是否合法的重要方法之一。公告也是徵收過程中必經的程序,如果程序違法,那麼徵收方將沒有權利要求農民交出土地。今天昌運拆遷律師就爲大家講解一下,徵地拆遷三大公告的相關知識。

徵收三公告指的是哪三個

一、徵地預公告

根據國土資發〔2004〕23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即徵地預公告。

在此程序中的公告是徵地的通知,告知老百姓有想要徵地想法,徵與不徵還屬於未知數。在預公告頒佈之日起,老百姓禁止在預徵收範圍內搶栽、搶種、搶建,有效期1年。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二、徵地批文後的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在此程序中,徵地批准檔案作出後必須要進行公告,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在此程序中,法律賦予被徵收人蔘與權,即要求舉行聽證會。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提醒廣大老百姓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對照此三大公告是否符合,判斷出徵收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