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經同意使用藝人藝名發佈作品 被判賠三萬

北京四中院:藝名等特定名稱同樣受法律保護

公司未經同意使用藝人藝名發佈作品 被判賠三萬

| 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藝名保護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法院經審理判決北京某公司在相應社交平臺發佈澄清聲明,並向與涉案藝名具有對應關係的周某某支付經濟損失3萬元。

周某某主張其於2012年起便以涉案藝名在“嗶哩嗶哩”“網易雲音樂”“酷我音樂”等在線音樂平臺註冊賬號併發布音樂作品。2018年5月3日,周某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專屬音樂著作人合同書。隨後,周某某與北京某公司旗下的三人共同組成音樂團隊,並以涉案藝名對外發布數首周某某參與創作並經北京某公司認可的音樂作品。2019年12月後,北京某公司在未經周某某同意的情況下,以涉案藝名對外發布周某某未參與創作的數首音樂作品,並以音樂團隊其他團隊成員的名義進行宣傳。周某某認爲,其在2019年、2020年多次發函告知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藝名,但該公司在明知自己強烈反對的情況下,仍然在更多他人音樂作品上繼續使用涉案藝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周某某遂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藝名,並在相關音樂平臺首頁發佈澄清聲明,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周某某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與涉案藝名建立了顯著的對應關係。但周某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的合同並未對涉案藝名的使用權進行明確約定,且周某某並未對北京某公司針對涉案藝名所在音樂團隊進行的宣傳、推廣等活動提出異議,可見周某某已認可涉案藝名的使用行爲。據此,不應認定爲構成對周某某姓名權的侵害。故判決駁回周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自然人對於非本名的藝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首先應當證明藝名這一符號標識能夠與特定的人建立起對應的聯繫並形成穩定的對應關係。具體到本案,綜合考慮涉案藝名的由來、使用情況和從事領域等因素可以看出,涉案藝名在國風音樂領域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且與周某某之間能夠建立對應的聯繫並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周某某有權就涉案藝名主張參照姓名權的保護。在判斷被訴行爲是否侵害周某某所對應的涉案藝名時,應當從涉案藝名是否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是否存在無權使用該藝名且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情況考慮。具體到本案,關於社會知名度方面,結合藝名的由來、藝名使用情況、民事主體在某一領域的成就等因素綜合考慮,可以認定周某某作爲音樂人在國風音樂領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爲相關公衆熟知;關於是否存在無權使用該藝名且足以造成公衆混淆方面,結合雙方合作情況、藝名被使用的具體情形、消費者或者特定公衆的感受等因素可以認定北京某公司發佈的相關音樂作品並未有周某某參與,消費者或特定領域公衆對於這期間內涉案藝名可能產生混淆與誤認。

綜合上述情況,二審法院認定,北京某公司在2019年12月後的相關宣發活動侵害周某某對涉案藝名的權利。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北京某公司在相應社交平臺發佈澄清聲明並支付周某某經濟損失3萬元。

(李振凡  楊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