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通知

2017年最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的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有關中央企業:

爲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現印發給你們。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聯繫。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同時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商總局

2013年4月3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說 明

爲了指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爲,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字》)。爲了便於合同當事人使用《示範文字》,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範文字》的組成

《示範文字》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示範文字》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檔案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爲: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透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的編號一致;

2、合同當事人可以透過對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滿足具體建設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條款;

3、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二、《示範文字》的性質和適用範圍

《示範文字》爲非強制性使用文字。《示範文字》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根據《示範文字》訂立合同,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爲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爲: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檔案: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透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_________份,承包人執_________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檔案,構成合同的檔案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爲“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檔案。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檔案。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爲“投標函”的檔案。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爲“投標函附錄”的檔案。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檔案。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檔案。

 其他合同檔案: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檔案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負責工程設計並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並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是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施工設備:是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爲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臨時設施:是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爲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爲實施工程需要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爲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爲基準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費用:是指爲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檔案、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爲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1.4 標準和規範

1.4.1 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爲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檔案。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並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附具相關意見並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後,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並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後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後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檔案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檔案,並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檔案後7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檔案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並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儲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檔案,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爲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准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並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並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並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並承擔相關費用。

1.10.3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並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爲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於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爲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爲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爲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爲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檔案,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執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爲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檔案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祕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爲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並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範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 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准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並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範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爲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並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髮包人代表。

不屬於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髮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於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後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爲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爲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並履行以下義務:

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准,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並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採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佔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6.3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於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僱用人員工資,並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爲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爲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檔案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爲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繫時,項目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並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註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並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於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徵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於發包人按照第2.4.3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並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瞭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後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10.7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後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並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後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後,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爲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爲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覈、驗收,並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範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後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4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爲批准,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儘量透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並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後,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 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爲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檔案,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並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檔案。對於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覈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並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複覈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爲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爲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並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5.3.2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並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並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並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並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爲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並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後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5.3.3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後,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查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並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並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爲實施合同而僱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並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羣毆、械鬥等羣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儘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後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採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僱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於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於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於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爲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爲分包人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並提供勞動保護,並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僱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僱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並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爲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並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採取具體可行的防範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 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後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並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7天內完成審覈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後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後,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透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並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予以覈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並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並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誌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後,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採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爲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採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7.8.1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後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爲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爲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覆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暫停施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並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准後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爲按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並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並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透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並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爲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予以答覆。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 材料與設備

8.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透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後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6.1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製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並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並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後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採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徵。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並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覆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後7天向承包人回覆經發包人籤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爲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爲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徵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爲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准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於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爲儲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8.7.2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後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28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附下列檔案: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檔案。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後14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籤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爲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覈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准。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佔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8.8.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於工程。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閒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爲目的的材料複覈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9.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並向監理人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並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9.2取樣

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理人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人的監督下取樣。

9.3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爲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並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爲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爲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查。

10. 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透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徵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籤認的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後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變更程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透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10.3.3 變更執行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後,認爲不能執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爲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10.4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0.4.2 變更估價程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後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後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後14天內審批完畢。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爲認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監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和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准的,監理人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6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並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10.7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第1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啓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透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檔案透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檔案後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並按照法律規定參加評標;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後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啓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後,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7.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准: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爲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爲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項目的供應商、分包人;

(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項目。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0.7.3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8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使用,發包人的要求應透過監理人發出。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協商確定有關事項。

10.9計日工

需要採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包人同意後,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查: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彙總後,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審查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列入進度付款。

11. 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範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公式中:Δ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爲各可調因子在簽約合同價中所佔的比例;

——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非招標訂立的合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價格指數,無前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價格代替。

(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無現行價格指數的,合同當事人同意暫用前次價格指數計算。實際價格指數有調整的,合同當事人進行相應調整。

(3)權重的調整

因變更導致合同約定的權重不合理時,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對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後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採用計劃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爲現行價格指數。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資訊進行價格調整。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機械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採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爲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費等檔案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佈價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價格,按以下風險範圍規定執行:

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爲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5%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爲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④承包人應在採購材料前將採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覈對,發包人確認用於工程時,發包人應確認採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後5天內不予答覆的視爲認可,作爲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未經發包人事先覈對,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包人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

前述基準價格是指由發包人在招標檔案或專用合同條款中給定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該價格原則上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資訊價編制。

(3)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範圍時,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第3種方式: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基準日期後,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除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基準日期後,因法律變化造成工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12.2預付款

12.2.1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7天前支付。預付款應當用於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的採購及修建臨時工程、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應與合同價款一併結算。

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12.2.2 預付款擔保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預付款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

發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後,預付款擔保額度應相應減少,但剩餘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於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12.3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量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指示等進行計量。工程量計算規則應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爲依據,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2.3.2 計量週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量的計量按月進行。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合同的計量按照本項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於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並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覈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覈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覈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覈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爲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後的7天內完成審覈的,承包人報送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爲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按月計量支付的總價合同,按照本項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於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並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覈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覈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覈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審覈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爲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後的7天內完成複覈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爲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2.3.5 總價合同採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12.3.6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付款週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付款週期應按照第12.3.2項〔計量週期〕的約定與計量週期保持一致。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週期已完成工作對應的金額;

(2)根據第10條〔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12.2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4)根據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5)根據第19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6)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7)根據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單價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按照第12.3.3項〔單價合同的計量〕約定的時間按月向監理人提交,並附上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單價合同中的總價項目按月進行支付分解,並彙總列入當期進度付款申請單。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總價合同按月計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的時間按月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並附上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總價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應按照第12.4.6項〔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項〔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的約定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和提交程序。

12.4.4 進度款審覈和支付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

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後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議部分的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籤發後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發包人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不表明發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應部分的工作。

12.4.5 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階段彙總和複覈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複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額,應爲第12.4.2項〔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第(1)目的估算金額;

(2)實際進度與施工進度計劃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採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按季度編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於支付參考。

2、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第7.2款〔施工進度計劃〕約定的施工進度計劃、簽約合同價和工程量等因素對總價合同按月進行分解,編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監理人和發包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後7天內,將支付分解表及編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援性資料報送監理人。

(2)監理人應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後7天內完成審覈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覈的支付分解表後7天內完成審批,經發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爲有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發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審批的,也未及時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的,則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視爲已經獲得發包人批准。

3、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和總價項目的總價構成、費用性質、計劃發生時間和相應工程量等因素按月進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編制與審批參照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執行。

12.5支付帳戶

發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帳戶。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1 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施工驗收規範、標準及合同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施工。

13.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部分項工程經承包人自檢合格並具備驗收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人進行驗收。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進行驗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權自行驗收,監理人應認可驗收結果。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應當作爲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

13.2竣工驗收

13.2.1竣工驗收條件

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發包人同意的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執行以及檢驗均已完成,並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

(3)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後認爲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監理人審查後認爲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覈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28天內審批完畢並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後14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後第15天起視爲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4)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按照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按本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佔有工程後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佔有後第15天起視爲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爲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

13.2.4 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對於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後,應當重新進行竣工驗收,經重新組織驗收仍不合格的且無法採取措施補救的,則發包人可以拒絕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導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應採取措施確保相關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3.2.5 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7天內完成工程的移交。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發包人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3.3工程試車

13.3.1試車程序

工程需要試車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範圍相一致,試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的,監理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監理人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自試車結束滿24小時後視爲監理人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應在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內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參加試車的,視爲認可試車記錄。

(2)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合同當事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試車的,視爲認可試車記錄。

13.3.2 試車中的責任

因設計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監理人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工程設備製造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由採購該工程設備的合同當事人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採購該工程設備的合同當事人承擔。

13.3.3 投料試車

如需進行投料試車的,發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組織投料試車。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有關事項。

投料試車合格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試車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投料試車不合格的,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3.4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

13.4.1 發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單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且經發包人同意的,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驗收〕的約定進行。

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單位工程接收證書。已簽發單位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爲整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3.4.2 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單位工程,由此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3.5 施工期執行

13.5.1 施工期執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執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後,才能在施工期投入執行。

13.5.2 在施工期執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責任期〕約定進行修復。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

(1)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施工設備和剩餘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施工現場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現場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返還承包人。

13.6.2 地表還原

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恢復臨時佔地及清理場地,承包人未按發包人的要求恢復臨時佔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結算申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並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竣工結算合同價格;

(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14.2 竣工結算審覈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核查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覈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審批,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後的竣工結算申請單。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後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爲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第29天起視爲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的14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對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於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後7天內提出異議,並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復核,或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於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簽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並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爲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14.3 甩項竣工協議

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的,合同當事人應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在甩項竣工協議中應明確,合同當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結算申請〕及14.2款〔竣工結算審覈〕的約定,對已完合格工程進行結算,並支付相應合同價款。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7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增減費用。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後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審批並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爲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後15天起視爲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後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對發包人頒發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辦理。

15. 缺陷責任與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後,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15.2 缺陷責任期

15.2.1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2.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致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並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15.2.3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後,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執行,試驗和試執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5.2.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於缺陷責任期屆滿後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後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後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5.3 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的作爲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

15.3.3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發包人應按14.4款〔最終結清〕的約定退還質量保證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復費用

保修期內,修復的費用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的費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保修期內,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託承包人修復,但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託承包人修復,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5.4.3 修復通知

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並在口頭通知後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並修復缺陷或損壞。

15.4.4 未能修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拒絕維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缺陷或損壞,且經發包人書面催告後仍未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自行修復或委託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修復範圍超出缺陷或損壞範圍的,超出範圍部分的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5 承包人出入權

在保修期內,爲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除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外,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承包人進入工程現場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且不應影響發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並應遵守發包人有關保安和保密等規定。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爲。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爲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並通知監理人。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爲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6.1.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並解除履約擔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爲工程施工訂購併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4)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按照合同約定應退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合同當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後的結清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與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工程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並將施工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採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

(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違反第8.9款〔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的約定,未經批准,私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設備撤離施工現場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

(6)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未能在合理期限對工程缺陷進行修復,或拒絕按發包人要求進行修復的;

(7)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承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16.2.2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爲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出現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或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後,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爲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因繼續完成工程的需要,發包人有權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檔案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檔案,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相應費用的承擔方式。發包人繼續使用的行爲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6.2.4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6.2.5採購合同權益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爲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採購合同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14天內,協助發包人與採購合同的供應商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

16.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並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發生爭議時,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7.3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爲工程訂購的並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後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

18.2.1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併爲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爲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併爲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爲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爲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爲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爲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繫,使保險人能夠隨時瞭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18.5 保險憑證

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項保險的憑證和保險單複印件。

18.6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18.6.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爲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爲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18.7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

19. 索賠

19.1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爲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19.2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覆的,則視爲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3發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爲有權得到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並附有詳細的證明。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透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透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

19.4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後,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發包人證明材料;

(2)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覆的,則視爲對發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5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結算審覈〕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視爲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20. 爭議解決

20.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爲合同補充檔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爲合同補充檔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並按下列約定執行: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後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後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爲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託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員報酬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範、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後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0.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採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合同

其他合同檔案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類別和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類別和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3 工程和設備

 作爲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永久佔地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臨時佔地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合同檔案組成及優先順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4 承包人檔案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檔案,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的檔案的期限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的檔案的數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的檔案的形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檔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3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爲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著作權的歸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檔案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2 關於承包人爲實施工程所編制檔案的著作權的歸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檔案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產考覈合格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爲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關於分包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透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4 關於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6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_______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透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爲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7.9 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8. 材料與設備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樣品

8.6.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

9.4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7 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詳見附件11:《暫估價一覽表》。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10.7.2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10.8 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資訊進行價格調整。

(2)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用合同條款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_________%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爲基礎超過_________%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超過_________%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爲基礎超過_________%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爲基礎超過±_________%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