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爲貴”與“和而不貴”:商事案件調解的四個要點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商事審判庭審結了兩起涉KN95口罩生產設備交易的案件。其中一件爲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反訴標的合計金額近4000萬元,該案以調解結案;另一件關聯案件系合夥合同糾紛,標的金額1200多萬元,該案以原告撤訴結案。

“以和爲貴”與“和而不貴”:商事案件調解的四個要點


兩起大標的商事案件順利調解,主審法官有怎樣的調解心得呢?



俗話說,以和爲貴。


發生糾紛後,當事各方能夠握手言和,是大家都樂於見到的結果,所以法院在解決糾紛時也非常重視調解。與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有其自身的特點。


比如,商事案件的當事人更關注經濟效益。如何透過調解工作,既化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和爲貴”的社會效果,又降低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實現“和而不貴”的經濟效益,是法官在工作中孜孜以求的目標。


透過學習、實踐總結,本文認爲商事調解工作要注意以下四個要點:針對“商”的特點、發揮“和”的優勢、善用“調”的技巧、彰顯“法”的精神。

俗話說,在商言商。開展商事案件調解也要針對商事糾紛的特點,因案施策、對症下藥。


一是注重商事主體偏好經濟利益的特點。


與普通民事主體相比,商事主體顯然對於經濟效益有着更直接的偏好,在追尋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其決策也更爲理性。


這意味着在商事案件調解中,應立足案件特點,以經濟利益的合理分配爲主要着力點開展工作。比如在前述涉及口罩生產設備的案件中(以下簡稱前案),口罩生產設備的買賣雙方企業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企業負責人個人之間又存在合夥關係。


既然合夥,一般都曾建立過基本的信任關係,存在一定的人和因素。但在本案中,各方關注的要點顯然不在於個人關係等情感因素,而在於具體經濟利益的合理分配。因此,本案應集中於法理分析和利益分配,引導當事人作出有利於自身經濟利益的理性選擇。


二是注重企業作爲組織體的特點。


實踐中,雖然依照授權委託書,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了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調解、簽署調解協議的權限,但很多代理人並不敢擅自決定調解方案,在調解過程中,需要與有決定權的人反覆溝通匯報,在得到認可後方可表態簽字。對於爭議複雜、利益重大的案件,此種情況將嚴重影響調解的效果和效率。


所以,商事案件調解應儘量爭取有最終決定權的企業人員參加,以便各方的意見能夠直接、清晰、高效地得到傳達,提升調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在前案中,得益於法院在線調解平臺,可以較爲方便地組織各方企業負責人直接溝通。透過十餘次在線調解,逐步彌合差距,大大降低了溝通成本,促成調解。


三是注重對商業交易本身的瞭解。


對於商事案件,調解與審判一樣,都需要對案涉的商業交易本身進行深入瞭解。深入瞭解交易內容有助於把握當事人的真實訴求,使調解工作有的放矢,提升調解效率。


前案中,爲查清事實便於調解,既要對口罩生產線的運作機制、行情變化有基本認識,也要了解商業合夥的基本脈絡。這樣才能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態,在調解陷入僵局時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
調解中,要立足案件具體情況,儘量向當事人釋明調解的優勢,使其認識到調解對商事主體的獨特價值,引導其從現實情況和長遠發展等方面綜合權衡,作出合理讓步,促進調解成功。


一是釋明調解在降低爭議解決成本方面的價值。


一般情況下,達成調解即意味着案件審結,訴訟的時間得以縮短;調解協議生效後,各方存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確定。


調解可以爲商事主體的決策降低機會成本。在前案中,由於交易過程產生重大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都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隨着糾紛解決,他們可以將資源調配到其他業務中,使企業走出法律糾紛的泥淖。


二是釋明調解在商譽維護和信用修復方面的價值。


隨着企業信用公示體系的完善,商事主體也更加重視商譽和信用。根據相關規定,判決結案的民事裁判文書一般會在互聯網公佈,而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公益訴訟案件除外)裁判文書則不公開。由於判決書一般會詳細分析與爭議相關的交易過程,一些情況下,某些案件的敗訴方認爲這將影響己方商譽,爲了避免此種風險,其願意透過調解讓渡部分利益。


另外,在交易過程中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透過在調解主動承擔法律責任,並積極履行相應義務,由此獲得對方的諒解,有利於修復或重塑自身的信用,獲得更多商業機會。
法官作爲調解的組織者,一是要合理引導調解,當事人的談判內容不可逾越規則,影響法院的審理。二是結合商事談判的特點,組織合理的調解策略,提升調解的效率和效果。


一是注重固定調解爭點。


準確歸納爭議焦點(以下簡稱爭點)有助於把握審理的重點,引導當事人清晰闡明各自的主張。對於複雜案件的調解,也要及時歸納和固定當事人對於待調解問題的爭點。


大部分商業案件中,當事人的訴求主要是要求對方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所以調解的爭點主要集中在錢款的數額、支付的期限或條件上。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常常容易圍繞案件審判的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對於調解的目的有所偏離。此時,法官要及時引導當事人對調解爭點發表意見,逐一討論解決方案,以提高調解效率。


二是注重合理採用談判組織策略。


法官作爲組織者,應儘量避免當事人產生激烈的衝突,透過引導或“背靠背”談話等形式,盡力創造和諧的調解氛圍。


對於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設定時限,促進當事人早作決斷。對於複雜案件,在固定爭點後,則可以採用“”的策略,對於爭議問題進行細緻分解,逐步彌合差距。


前案中,當事人對於貨款支付方式、期限、條件、設備質量等問題都存在較大爭議。透過將調解爭點分解爲多個問題,再逐一組織談判,積少成多,促成調解。


三是注重適當藉助第三方的力量。


商事案件很多當事人都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在調解時可以加強與律師的溝通,在法律問題上與律師取得共識,再透過律師與當事人的解釋溝通,引導當事人合理決策。


另外,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適時引入行業調解組織、商會等共同參與調解,發揮相關組織的專業、行業等優勢,提升調解成功率。

以和爲貴源自《論語》“禮之用,和爲貴”。《論語》中這段話的意思並非主張無原則的一團和氣,而是主張“和”要約束在“禮”的框架之內。


根據法律規定,調解要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法律的框架範圍內進行。


一是不合法的不調。


調解的合法原則,包括調解程序及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在線調解特別要注意對人員身份和授權檔案的審查,尤其是複雜案件的調解,比較容易遺漏一些基礎問題。另外,部分商事主體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法律意識淡薄,因此對其自行達成協議的合法性也要細緻審查。


二是不自願的不調。


是否以調解的形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也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


鑑於某些商事交易條款的複雜性,一些商事主體可能無法準確把握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效果,此時,法官一定要耐心對其進行解釋,必要時建議其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作表態,確保當事人對於協議內容和法律後果有清晰的認識,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案結事了。


三是“手拉手”的慎調。


所謂“手拉手”案件是指一方對於對方的主張完全認可或者幾乎不存在爭議,且雙方一致請求調解的案件。對於此類案件要審查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否具備相應的證據,防止別有用心的當事人透過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調解書的情況出現。


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作爲商事審判法官,要踐行司法爲民,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透過調解實現“以和爲貴”,讓當事人感受到“和而不貴”,努力實現商事爭議的實質性解決,爲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