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商事審判庭審結了兩起涉KN95口罩生產設備交易的案件。其中一件爲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反訴標的合計金額近4000萬元,該案以調解結案;另一件關聯案件系合夥合同糾紛,標的金額1200多萬元,該案以原告撤訴結案。
兩起大標的商事案件順利調解,主審法官有怎樣的調解心得呢?
俗話說,以和爲貴。
俗話說,在商言商。開展商事案件調解也要針對商事糾紛的特點,因案施策、對症下藥。
調解中,要立足案件具體情況,儘量向當事人釋明調解的優勢,使其認識到調解對商事主體的獨特價值,引導其從現實情況和長遠發展等方面綜合權衡,作出合理讓步,促進調解成功。
法官作爲調解的組織者,一是要合理引導調解,當事人的談判內容不可逾越規則,影響法院的審理。二是結合商事談判的特點,組織合理的調解策略,提升調解的效率和效果。
以和爲貴源自《論語》“禮之用,和爲貴”。《論語》中這段話的意思並非主張無原則的一團和氣,而是主張“和”要約束在“禮”的框架之內。
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作爲商事審判法官,要踐行司法爲民,緊密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透過調解實現“以和爲貴”,讓當事人感受到“和而不貴”,努力實現商事爭議的實質性解決,爲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