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規劃局、房管局、市政園林局、水務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佛山市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關於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爲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規範工期確定行爲,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附屬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招標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還應載明施工標準工期。

施工標準工期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計算確定。因工程特殊無法計算施工標準工期的,可參考已完類似工程的實際施工工期,無類似工程參考的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難易程度等合理確定。

第五條 招標工期短於施工標準工期的,應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單獨開列趕工措施項目和在招標控制價中單獨計算趕工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六條 投標工期應符合招標檔案有關工期的要求。投標施工方案採取趕工措施的,投標人應計取趕工措施費的,趕工措施費且不得作爲讓利因素。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評審投標工期及其有關事項;投標工期短於標準工期的,還應評審趕工措施項目和趕工措施費。經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中標:

(一)投標工期不符合招標檔案工期要求的;

(二)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施工進度計劃的,投標人未提施工進度計劃或提供的施工進度計劃經論證被認爲不可行的;

(三)趕工措施費和趕工措施不能對應且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的。

第八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合同工期和發承包雙方的工期責任,包括:

(一)明確合同工期的日曆天數以及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

(二)明確延遲竣工的責任,延遲竣工賠償標準和最大賠償額度;

(三)工期索賠、工期順延和工期爭議的解決方式。

招標工程的合同工期,應依據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確定,招標工期與中標人投標工期不一致的應以投標工期爲準;直接發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標準工期協商確定。

施工合同沒有明確合同工期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本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協商確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 建設工程正式實施前,發包人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通告,及時發佈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資訊。

第十條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工程不具備開工條件開始作業的,不應計入工期。

第十一條 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確保建設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不能按照計劃組織施工的,應及時採取措施、調整施工進度計劃,並報發包人批准。

第十二條 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任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承包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覈查;發現違法者,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應依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情況調整施工工期,包括:

(一)順延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誤的,經發、承包人雙方確認後,順延工期。

(二)增加工期。發包人增加工程內容的,應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協商確定增加工程工期。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因客觀原因、設計變更等致使工期延誤而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發包人可以視未完工程情況向承包人提出縮短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的要求,也可以視情況提出縮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費用報告。在工程監理單位論證縮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可以協商縮短工期,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應責令修改後重新提交;發現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搶進度、趕工期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發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合同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一)合同工程施工質量竣工驗收合格的,以透過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提交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

(三)合同工程未經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轉移佔有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工程監理單位應做好記錄,發生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增加工期等情形的,應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工期。發生爭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招標交易市場、施工現場施工工期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招標檔案備案、施工合同備案和施工作業行爲的監督,及時糾正和制止違反工期管理的不規範行爲,依法查處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法違規行爲。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