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處分贈與子女的房產 法院判決來維權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閆亞麗

私自處分贈與子女的房產 法院判決來維權

夫妻離婚時,對雙方共同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的分配上往往會考慮到子女的利益,會約定將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贈與給子女。但在登記離婚後,另一方擅自處分子女受贈財產,子女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案涉房屋爲原告和被告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額;被告應限期配合原告辦理好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李某與方某登記結婚,生育一子。1995年,李某與方某新建了二棟房屋,並於1997年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1998年,因李某和方某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時,對二棟房屋作出了財產分割,方某自願將房屋產權贈與兒子小李,因當時小李年幼未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後李某再婚後,隱瞞了有共有產權人的事實,對房屋所有權進行了轉移登記。2021年12月,小李將李某訴至臨湘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二棟房屋享有一半份額;依法判令李某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認爲, 本案爲贈與合同糾紛。李某與方某在法院調解離婚時達成的《民事調解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院予以確認。李某與方某已經依據該調解書解除了婚姻關係,該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約定方某將訟爭房屋的一半房屋產權贈與小李,此約定系李某和方某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該種贈與具有特殊性,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爲目的得贈與,這種特殊性是基於婚姻家庭人身關係產生的,且方某在訂立協議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故該贈與不可撤銷。李某與方某之間的贈與關係於1998年在法院已成立。2021年12月,小李與方某就案涉房屋簽訂的贈與合同書是對上述調解書的再次確認,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小李主張是案涉房屋的實際共有權利人,依法享有該二棟房屋一半份額,並要求被告李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爲了有效避免糾紛產生,夫妻若將名下不動產份額贈與子女或他人的,要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免造成權利人權益受損和維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