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存在強姦罪嗎?

  我國刑法對於強姦罪的行爲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對於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強姦罪,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構成強姦罪,但如果是在婚姻關係解除後,或者已經進入解除法定程序中且雙方已經分居了的,則男方可以成立強姦罪。

夫妻之間存在強姦罪嗎?

  被告人王與被害人錢某於1993結婚,婚後王逐漸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間現象爭議逐漸產生矛盾,同時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於199710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離婚之訴判決准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就在這期間,被告人至錢某處拿東西,見錢某在收拾東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錢某不允,王便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性交,且致使錢某的胸部,腹部等多處地方被咬傷,抓傷等。上海青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王某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關係,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後,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衛明的犯罪罪名成立。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王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服判,未上訴。這個案例作爲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姦案。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