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後離婚,彩禮是否應返還?一個案例: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化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許多有情人不能“終成眷屬”,甚至有些家庭爲此債臺高築。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當作斂財的一種方式。給付彩禮必須要看家庭實際情況,要以自願爲原則。但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對方贈送聘金、彩禮,可一旦出現悔婚、離婚,彩禮的歸屬常常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結婚後是否還能要求返還彩禮?

結婚一年後離婚,彩禮是否應返還?一個案例:

裁判要旨


  彩禮是指以結婚爲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爲表達感情、出於自願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爲贈與行爲,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援。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彩禮款應全額返還。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某與陳某某經他人介紹相識,於2019年9月10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後無子女,未舉行婚禮,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28日,杜某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於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魯0891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杜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現杜某某以與陳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又訴至本院請求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102400元。
  另查明,按照當地農村風俗,婚前杜某某給予陳某某定親彩禮36800元,花費20200元爲陳某某購買“三金”(金手鐲、金項鍊、金戒指各一個)一套。
裁判結果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杜某某返還彩禮36800元;
  三、被告陳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杜某某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鍊),如不能返還,則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款20200元。
法院審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關係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婚姻基礎及婚後夫妻感情均較一般,杜某某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第二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杜某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援。關於彩禮的返還問題,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彩禮及三金共計102400元,陳某某辯稱,只收到三金及彩禮36800元。法院認爲,定親彩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鍊)皆屬當地結婚定親風俗,給付的目的是爲了雙方結婚、共同生活,既然雙方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且未共同生活,未舉辦婚禮,支援返還較爲妥當,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故對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定親彩禮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援。對於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的見面禮、節禮、給陳某某侄子的喜酒錢等系雙方戀愛期間或新婚後,杜某某自願給付陳某某或陳某某長輩的錢款,不能認定爲彩禮,且杜某某亦無證據證實上述錢款已實際支付,故對該部分財物陳某某不應返還。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