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項目,設計院是否需要對施工安全事故負責

工程總承包項目,設計院是否需要對施工安全事故負責

工程總承包項目,設計院是否需要對施工安全事故負責

 

【分析與解讀】

 

轉型中的設計院無論是以設計施工雙資質還是設計單一資質參與到工程總承包項目,普遍面臨管理施工隊伍的能力與經驗不足的問題。因此,較多的設計院選擇與施工單位合作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

 

工程安全事故頻發是工程建設領域的不容忽視的事實。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組織施工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設計院作爲參建方也面臨安全責任風險。但基於法律地位的差異,設計院承擔責任的形式不能一概而論。此外,本節探討的安全責任限於行政及刑事責任。

 

一、設計院單獨作爲總承包商的,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

 

設計院作爲工程總承包商的,屬於《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單獨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設計院不僅要對工程項目承擔設計責任,還要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責任。

 

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未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責任作出直接規定,其仍然按照傳統的發包模式,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分別規定了安全責任。

 

此外,企業承擔刑事責任多是因爲工作人員在總承包項目管理過程重大過錯或過失。通常情況下,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單位違章作業。筆者認爲,如果設計院已按相關規定盡到安全設計義務,通常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二、設計院與其他單位組成聯合體,作爲工程總承包商的,需要共同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行政、刑事責任的承擔不會受聯合體形式的限制,任何一方都可能因未盡到管理責任而被追責。在施工活動中,設計院與施工單位的參與程度不同、管理地位不同,一般不會與施工單位承擔同等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務中,行政責任是透過行政執法主體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或事故責任方進行處罰懲戒實現的。由於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龐大,所涉及的行政責任處罰的相對人也最爲廣泛,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及從業人員。

 

在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刑事責任判定中,一般會依賴調查組的調查報告,而聯合體的牽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具有實際管理權、決策權、指揮權、資源調動權等情況是調查過程的考慮因素。

 

三、設計院作爲工程總承包的分包商參與工程設計的,依法承擔設計安全責任

 

此種模式下設計院的法律責任與傳統業務模式下接受發包人委託設計工程時並無不同。設計院不宜定性爲生產經營單位,僅應承擔法定設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