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製錫盤的含錫量應當由誰舉證?

中國法院網訊(尹盼盼)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件,嚴某向深圳甲公司定製了兩百多套純錫紀念盤,在收貨後嚴某認爲錫盤含錫量不足,起訴要求深圳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定製錫盤的含錫量應當由誰舉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嚴某與深圳甲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爲嚴某定作紀念盤。合同中寫明紀念盤材料爲純錫,模具費4800元,單價253.78元/套,數量共計251套,合同總金額爲68500元。後雙方協商一致將紀念盤單價變更爲263.78元/套,故合同實際總價款爲71010元。嚴某於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1日分別向該公司支付23910元、47100元,共計71010元;該公司分別於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21日,分兩次將製作完成的251套紀念盤郵寄給嚴某。

嚴某稱,其將該批紀念盤提供給其客戶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後,部隊於2022年3月16日透過ICAS檢測機構檢測,該批紀念盤發現含錫量僅爲0.9%-19.8%,因此,嚴某進行了賠償且自己的商業信譽收到損害。後嚴某以其客戶提供的該份檢測報告爲依據,就含錫量問題與深圳甲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因深圳甲公司對嚴某提交的檢測報告不予認可,庭審中法院向嚴某詢問是否申請鑑定,嚴某表示系深圳甲公司的舉證責任,不申請鑑定;深圳甲公司表示系嚴某的舉證責任,亦不申請鑑定。

法院認爲:本案定作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嚴某告主張被告交付的純錫紀念盤存在含錫量不足的瑕疵,造成其財產以及商業信譽受到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嚴某應當舉證證明被告違約行爲的存在。庭審中本院向嚴某告知了申請鑑定的期限,但嚴某逾期未提出鑑定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嚴某逾期未申請鑑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本院對於其主張的深圳甲公司所製作並交付的純錫紀念盤存在含錫量不足的瑕疵的事實,不予認可。鑑於此,嚴某主張被告存在違約行爲,要求深圳甲公司返還貨款71010元並支付違約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援。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民事訴訟中的基本舉證原則爲“誰主張、誰舉證”,在少數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纔會出現舉證責任倒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另如侵權訴訟中因爲發明專利(新產品製造)所引起的關於專利侵權的訴訟、產品缺陷使人受傷的侵權訴訟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就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而不是推脫自身的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