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無免疫證明的"星期犬"?法院:存在欺詐,退一賠三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涵睿

買到無免疫證明的"星期犬"?法院:存在欺詐,退一賠三

王先生在寵物店花6800元購買博美犬,僅3天該寵物犬便被診斷感染並最終死亡。王先生認爲,寵物店在出售寵物犬過程中,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隱瞞了寵物犬的真實健康狀況,存在欺詐行爲。後雙方協商未果,王先生將寵物店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購買該犬的費用6800元並進行三倍賠償,同時,賠償其爲此支出的營養費150元、體檢化驗和醫療費3114元、死亡寵物無害化處理費700元,共計31164元。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援了王先生的訴請。

王先生訴稱,2021年10月17日晚,其在寵物店花費6800元購買白色寵物犬一隻,品種爲博美。次日晚該犬有持續嘔吐反應,其帶犬至動物醫院診治,化驗報告顯示該犬感染了。該犬在動物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死亡。王先生稱,在購買寵物犬過程中,寵物店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王先生認爲寵物店出售病犬違反誠信原則,應當按照“退一賠三”標準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寵物店辯稱,該犬出售時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隻發病後,沒有第一時間接受寵物店提出的免費治療,且寵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選同等價位寵物一隻以作補償,但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賠償要求。寵物店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寵物健康免疫證》,用以證明其所售賣的寵物犬系打過疫苗的健康寵物。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2003年),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的規定中包括“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規定,從事動物收購、銷售、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從事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錄動物產品的產地、生產者、檢疫證明編號、購入日期和數量等事項。記錄應當至少儲存2年。寵物店作爲經營者,應當就其銷售的博美犬向消費者提供合格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

本案中,寵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遼寧省鞍山市犬貓動物調運檢疫實行一犬(貓)一證制度……”,背面檢測報告中的動物類別和品種顯示爲“田園犬”,而案涉犬隻爲“博美犬”;且《寵物健康免疫證》的第一頁除“博美”字樣和出生日期外無任何寵物身份資訊,亦無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也無有效的醫師簽字或醫院蓋章。法院認爲,寵物店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實且有效的檢疫證明和寵物健康免疫證明。

一方面,寵物店工作人員在微信記錄中向王先生表示:“小傢伙已經做齊疫苗,驅蟲已做”。但從王先生購該買犬到送醫診治僅一日之差,犬隻因“感染、咳嗽、呼吸系統疾病”致病並最終死亡。應當看出,寵物店作爲專業機構,在明知未達到檢疫標準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患病犬隻,屬於提供商品時存在欺詐的行爲,而該行爲與寵物犬隻死亡後果所形成的損害間存在因果聯繫,寵物店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依據上述規定,法院對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援。 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