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鬧離婚,老人索要7年“帶孫費”,能否獲得法院支援?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莉莉

兒子兒媳鬧離婚,老人索要7年“帶孫費”,能否獲得法院支援?

“隔輩帶娃”到底是一種情感上的需要,還是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兒子兒媳鬧離婚,老人向他們索要撫養兩個孫女的費用,能否獲得法院支援?近日,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帶孫費”引發的糾紛

2015年至2021年期間,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顧撫養兩個孫女,在照顧孫女們期間,除日常生活開銷外,二原告還支付了兩個孩子的幼兒園費用、保險費和治牙費用共計46005元。2022年1月,兒子朱某強和兒媳安某某產生矛盾,安某某向武陟縣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給予六個月冷靜期;2022年10月,兒媳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安某某的訴訟請求。期間,兒子和兒媳處於分居狀態。

二原告一直與兒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兩個孫女在鄭州市某幼兒園上學。二原告起訴兒子和兒媳,要求二人支付墊付的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治牙費用等。

二原告訴稱,我們爲撫養兩個孫女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兒子兒媳並沒有向我們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而且兒媳安某某不但不支付撫養費,對我們的辛苦付出也沒有任何感恩之心, 她的行爲對我們的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

被告安某某辯稱,雖然我兩次起訴離婚,但我和丈夫朱某強仍是夫妻關係,兩個孩子的學費及生活費理應由男方支付,我不應該向二原告支付撫養費。

武陟縣法院審理後認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無力撫養子女的特定情況下,才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因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被告朱某強、安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身爲孩子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能夠透過勞動獲得收入,具備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由孩子爺爺奶奶代爲履行撫養義務長達數年時間。兩原告作爲兩個孩子的爺爺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不負有撫養孫子孫女的法定義務,但卻撫養孩子數年,實際上負擔了兩個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費用,上述撫養行爲是代兒子兒媳履行了其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兩被告系受益人,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綜上,對於由此產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撫養兩個孫女的必要費用46005元,被告朱某強、安某某應予以支付,對二原告的訴請應予支援。武陟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強、安某某給付二原告墊付的兩個孫女撫養費等合計46005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雖然“隔代撫養”的傳統在我國由來已久,但老人犧牲自己的時間幫忙帶娃,既出錢又出力,這是出於對子女的體諒和孫輩的愛,但並不是天經地義的事。爲人子女者,應當看到父母的辛苦付出,懷着感激之心,不要讓父母感到“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