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婚形式逃避債務的行爲無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陳婷 劉玲

以離婚形式逃避債務的行爲無效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務糾紛。

王某於2012年向徐某借款20萬元一直未還,徐某將其訴至法院,2019年11月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向徐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王某提起上訴,2020年6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徐某本以爲終於可以要回自己的錢款,不料在申請執行時發現王某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徐某經多方瞭解到王某和其前妻魏某於2019年12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將唯一共同財產即一套房產歸魏某所有。徐某遂向法院申請要求執行魏某名下的該套房產,要求確認王某對該房產享有50%的所有權,並准許執行王某所佔房產50%的份額。

喀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某和魏某已經結婚二十餘年,雙方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部分僅記載了一套房產,故該房產系雙方唯一共同財產,且雙方離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亦不存在以房產份額抵撫養費等問題,可視爲王某將房產中自己所有的份額無償分給了魏某。雖然王某與徐某借款糾紛案至2020年6月二審審結時才生效,但一審判決系在2019年11月做出,且涉案債務的形成時間爲2012年,兩人協議離婚的時間爲2019年12月。即在一審已經判決王某負有給付義務之後一個月內,王某即和魏某協議離婚,並將雙方唯一房產約定歸魏某所有,待王某與徐某判決生效後,王某又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認爲王某和魏某的此行爲屬於規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了債權人徐某利益,對徐某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實現造成了損害,故王某和徐某以離婚協議的方式將案涉房產確定歸魏某所有的行爲依法應當確認無效。而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涉案房屋雖登記在魏某名下,但王某對其依法享有50%份額,故法院認爲徐某作爲債權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要求確認王某對涉案房產享有50%的所有權,准許執行王某所佔50%的份額的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支援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