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受傷原因報銷醫療費,判刑

醫保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人們抵禦疾病風險的能力,減輕了人們因生病就醫帶來的經濟負擔,從而有效避免了一些困難羣衆因病返貧、致貧。醫療保險是國家促進小康社會發展的一項社會福利事業。

隱瞞受傷原因報銷醫療費,判刑

而醫療保險的保險範圍是有嚴格規定的,有些情況發生的醫療費是不列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比如:發生交通事故、打架鬥毆等存在第三者責任的;本人因違法犯罪、酗酒、自傷、自殘等造成的人身意外傷害;矯形、整容、鑲牙、假肢、臟器移植、點名手術費、會診費等特殊治療。而生活中有些人卻誠信缺失,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故意隱瞞事實真相,騙取醫療保險金,因而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近日,網絡媒體《紅星新聞》發佈了一則消息稱,家住四川樂山市五通橋區一35歲女子楊某,2017年4月13日晚,與好友馮某在在樂山通江夏威夷KTV酒後嬉戲,楊某不幸摔倒,導致右腳踝骨折,進行住院治療。當年5月份,楊女士故意向醫保部門隱瞞了嬉戲受傷的事實,而謊稱是自己不小心扭傷了腳踝,經過五通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覈,從而報銷11355元醫療費。

事後,楊女士被人舉報,2018年9月27日楊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於2019年2月13日主動將報銷的11355元醫療費退回給五通橋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經五通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楊女士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主動退回保險費,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最終,五通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這個鮮活的案例,再次給人們敲響警鐘,要誠信做人,萬不可放縱貪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0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的規定,如果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隱瞞事實真相,向醫療保險機構騙取報銷醫療費,且數額較大的,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相應就會構成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在一般人的觀念中,認爲個人已經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出了事故,隨便編個理由落入保險範圍,把醫療費報銷了,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殊不知,這種行爲屬於違法,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的,一個不小心就會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