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戶外中暑死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

成都錦江區法院:因工作原因所致死亡,符合保險擔責情形,保險公司應擔責

僱員戶外中暑死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胡思行 張晶 李麗莎

僱員午休時間中暑死亡,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糾紛案,認定僱員在午休時間死於熱射病屬於工作原因所致,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某電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僱主責任險及附加僱員24小時責任保險。在約定的保險期內,電力公司戶外施工人員袁某於2022年8月6日19時被發現死於施工地附近的樹林。事故發生當日及前兩日,當地最高氣溫爲37℃。袁某死亡原因系熱射病和日射病所致,發病時間爲14時,死亡時間爲18時。事故發生後,電力公司向袁某家屬進行了賠償,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絕,電力公司訴至法院。

電力公司主張,其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僱主責任險及附加險,袁某在其投保的僱員名單中,公司已對袁某家屬進行了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袁某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死亡不屬於保險條款約定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且袁某死因屬於附加僱員24小時責任保險免責條款中“疾病”情形,故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袁某系戶外工作人員,其發病至死亡期間屬於工作時間,死亡地點屬於工作地點的合理延伸,其死亡原因爲日射病、熱射病,這兩種病均爲重度中暑,是持續在高溫下從事體力勞動所致,屬於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僱主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雖然電力公司同時投保的附加僱員24小時責任保險的免責條款中有“疾病”情形,但電力公司投保附加險旨在更大限度地降低自身風險,所以免責條款中的“疾病”應當理解爲非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而本案袁某致死的疾病顯然是因工作所致,不應屬於附加險的免責情形。法院遂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戶外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乃至死亡,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僱主責任險時,工作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問題是審理的重點。工作時間不僅限於實際工作時間,還包含準備和結算工作時間、僱員自然需要中斷的時間、停工待活等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就戶外勞動者而言,爲規避夏季高溫,錯峯作業,適當延長午休時間是保護勞動者的必然要求,午休時間屬於工作時間範疇。戶外露天施工的勞動者所處工作環境大多無遮蔽物,遭遇極端天氣就近找地方暫避是本能,不應對其苛責。本案中將午休納涼地認定爲工作地點,是工作地點的合理延伸。對於因工作導致的傷害,要綜合傷害成因、工作性質以及因果關係進行判斷認定。就本案而言,日射病、熱射病屬重度中暑,是由先兆中暑、輕症中暑逐步發展和累加所致,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產生,符合保險條款中應承擔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