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嘉一商家銷售回收假茅臺被判“退一賠三”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餘建華 張建芳

浙江永嘉一商家銷售回收假茅臺被判“退一賠三”

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買家發現自己以正常市價從商店購買的茅臺竟是假酒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判決商家“退一賠三”。

黃某夫婦在永嘉縣上塘鎮經營某副食品店20餘年,主要零售捲菸及日用品等。2021年8月,副食品店從第三人戴某處以每瓶3700元的價格回收了兩箱共12瓶酒精度53%的茅臺酒,顯示生產日期爲2017年4月11日,批次爲2016-162。2021年12月,李先生前來副食品店購買茅臺酒送禮,副食品店以每瓶3800元的價格出售,在外包裝箱上加蓋副食品店的印章,並釘上名片。李先生支付了總價45600元。

沒過幾天,收到禮品的客人告知李先生的茅臺品嚐起來味道不對,懷疑買到的茅臺酒系假冒產品,隨後李先生前往副食品店就退貨及賠償問題與經營副食品店的黃某進行協商。因雙方對退賠價格協商未果,李先生撥打投訴電話進行投訴。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案後,委託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茅臺酒進行真僞鑑定。2022年2月,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定結論,該茅臺酒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2022年3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先生認爲,副食品店專門經營菸酒生意多年,應從正規渠道購買貨物,確保銷售的茅臺酒爲真酒,保證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故要求商家退還貨款,支付三倍賠償136800元,並在抖音平臺上發佈道歉聲明。

黃某表示,該箱茅臺酒是從朋友戴某處以每瓶3700元購買,買之前也對其提供的另外一瓶茅臺酒進行了查驗,委實不知是假酒,否則斷然不會將商鋪名片釘在包裝上。

法院審理後認爲,商家向第三人回收茅臺酒時,未檢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茅臺酒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未盡到銷售者進貨查驗義務,將進貨過程中極易發生的產品質量風險透過銷售行爲向消費者進行轉嫁,主觀上存在放任產品質量風險發生的明顯過錯。且在向原告銷售涉案茅臺酒時,隱瞞了茅臺酒系從第三人處回收的真實情況,誤導了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其行爲構成欺詐。食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消費產品,只要經營者銷售了假冒產品,就應認定爲欺詐行爲,除非經營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進貨渠道即商傢俱有正規授權銷售茅臺酒的許可證。因此,法院認定原告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合理,予以支援。而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案件,本案系銷售假冒產品而產生的糾紛,本次交易未使原告李先生的人格權受到損害,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請未獲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副食品店退還原告李先生貨款45600元,支付賠償款13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