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自殺砸死路人,誰來賠償?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佈司法解釋,就高空拋物的法律適用問題加以明確,確定了高空拋物行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天下之大,無奇不有,“高空拋物”餘熱猶存,“高空墜人”,又引發熱議。這突如其來的高空“墜人”致第三人傷亡又當如何處理?

跳樓自殺砸死路人,誰來賠償?

據騰訊網《北青Qnews》報道:2019年12月24日晚,老家湖北武漢31歲的一男子李某,從重慶市沙坪壩區三峽廣場一座高層公寓樓中的酒店內跳樓自殺身亡。更不幸的是,在該男子跳樓自殺的當時,恰巧有兩名參加藝考的女生小張、小霍從重慶沙坪壩區三峽廣場路過,意外被跳樓自殺的李某砸中,造成了兩名參加藝考女生死亡的結果。小張、小霍都是高三的學生,正直青春年少,小張今年17歲,是父母失獨後又生育的女兒,堪稱父母的掌上明珠。而另一名受害者小霍老家綦江,死亡時才15歲,也是獨生子女,家中的寶貝。出事的當天,這兩名女生準備參加藝考。

事發後,兩名被害者的家屬均委託律師代理進行維權,截止發稿時,兩名女生的家屬尚未得到滿意的賠償。另據《北青Qnews》透露,該跳樓男子李某從小父母離異,跟着爺爺奶奶長大。後來爺爺、奶奶去世,李某便跟着叔叔一起生活。據說該男子跳樓前還向朋友借了一萬塊錢,據猜測男子跳樓可能與經濟狀況不好有關。

俗話說:“一了百了”,男子跳樓自殺身亡,給被害人造成了傷害,無法再追究該男子的法律責任。那受害人的家屬如何要個說法,討回個公道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的規定,該男子跳樓自殺時,砸死了路人,構成人身侵權,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而形成了該男子生前的侵權之債,依法是需要用其遺產進行清償的,但以其全部遺產爲賠償責任限額。如果該男子的全部遺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全部債務的,認爲是清償不能,債權人就無法實現其全部債權。

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只有儘快找到跳樓男子的遺產,纔可以實現權利。但能否得到足額賠償,就得看李某的遺產多少了。如果李某的遺產很少或者沒有遺產,被害人的家屬也無法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