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無中文標籤說明書的保健品 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曉琪

銷售無中文標籤說明書的保健品 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湖南省李先生從拼多多上網購了一套韓國保健品,給其家人服用,服用後感覺頭暈不適,李先生訴至法院。日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產品銷售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瑞昌某珠寶店退款貨款2000餘元,並支付十倍賠償2萬餘元。

2023年5月,李先生在網購平臺“拼多多”上找到一家名爲某珠寶商行的店鋪,從中購買了名爲“北朝金裝錦盒包”的韓國進口保健品4盒,單價598元,優惠後支付2000餘元。李先生還向客服人員詳細諮詢了該產品的服用方式及主要功效。李先生家人服用幾天後感覺不適,李先生仔細檢視商家寄來的產品,發生其中無食品、保健品中文批號以及藥品中文批號,也無中文標籤,只有一張韓文說明書。在諮詢專業人士後,李先生認定該產品無保健品功效,不符合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在與被告溝通無果後,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本案中,被告出售的產品,未用中文表明主要成分,沒有商品批號,不符合進口食品安全標準。故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代購商家將商品在網站公開上架銷售,視爲代購商家已經取得現貨商品的所有權,該銷售行爲實際上是轉賣行爲,無論發貨地是國內還是國外,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此類商品應當有進口食品的海關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且包裝上也應有中文標籤,若代購商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則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並要求支付貨款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