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駕車死亡,要求同桌人承擔酒局組織者義務

醉酒後駕車死亡,要求同桌人承擔酒局組織者義務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的焦點不是被告願意不願意賠,或者是怎麼賠的問題,而是一個人的生命在結束之前發生了什麼,以及是否給予生命尊重的問題。

    原告作爲死者的妻子、兒子,當丈夫、父親的生命突然變成冰冷的屍體,任何人的反應都會要一個說法,人不能死的不明不白!

    可是,原告面對怎樣的被告呢?

    推諉,隱瞞,極力的推脫……,甚至不吝惜動用代價,編造謊言!

    226日的夜晚,春寒料峭,壽X上X村的海拔是600-800米,開摩托車是多麼的寒冷,並且要翻山越嶺。從加工點到上X8.3公里,而從加工點回到九X村的家是5.5公里。對一個已經體力工作了一天的近55歲的老人來說,他不急着回到自己妻兒的溫暖的家,還要折返更長的距離去被告家,只是爲了討一份冰冷的酒水“吃喝”?只是爲了被人勸說道:“不要喝”,然後還要喝,並且還要準備立字據“一切後果自負”?!

如果真是,原告和被告的關係要有多鐵啊!

如果真是這麼鐵,被告的做法更讓人心寒啊!被告的做法把一個死者最後的尊嚴都剝得一絲不掛,在今天被告證人編織的證據鏈裏,死者是一個怎麼樣的人,嗜酒、不負責任、不聽勸戒……,爲了一口沒人待見的吃喝,然後把命丟了。

真正的死者,是這麼貪、嗔、癡嗎,是這麼不要臉嗎,已經不重要了,因爲害怕死者妻兒的索賠,死者真正的人格重要嗎?死者與我的友情重要嗎?不重要,太不重要了,友情值幾個錢啊,死者是什麼人與我又何干?只要能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不賠錢,證人證言算什麼,《證據規定》僞證懲罰算什麼,法律可玩弄於鼓掌?

人的尊嚴又算什麼……,命比錢薄,情比紙輕。這是我們要追求的結果嗎?爲了不被索賠,需要這麼冰冷的對待生命嗎?

不是的,因爲我們也都有妻兒,也都有父親,換成你,你願意這麼被對待嗎。

綜上,從原告證據、對被告證據的質證和基本的生活常識,顯見被告有組織酒局。被告對醉酒的朋友有照顧和通知家人的義務,這個義務被告沒有盡到,就是顯見的過錯。

也許被告認爲過錯很輕微,只是不夠關心,只是沒有想到,等等,但一萬個藉口和人命的死亡相比,孰重?! 如果你不犯這過錯,人就不會死,難道不應該用判例警示自己的無知、不關心,沒有想到嗎……

有錯就承擔責任,也對死者一個尊重,對友情一個告慰,對社會一個警示。

懇請法庭支援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