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7日,患者因“左輸尿管結石伴腎積水”到某醫院就診,醫方以“左輸尿管結石伴腎積水”收治入院。
1、某醫院對患者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過錯的參與度爲65%-75%; 2、被鑑定人患者左腎切除術後,其傷殘等級評定爲八級。誤工時間酌定爲110日。 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人民法院採納醫方對患者目前的傷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參與度酌定爲70%較爲適宜;致殘程度爲八級;誤工時間11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和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醫方對患者的各項損失承擔70%責任。【律師簡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