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盡到檢查、告知義務導致患者腎損傷,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

沒有盡到檢查、告知義務導致患者腎損傷,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
沒有盡到檢查、告知義務導致患者腎損傷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7日,患者因“左輸尿管結石伴腎積水”到某醫院就診,醫方以“左輸尿管結石伴腎積水”收治入院。    2016年6月13日,醫院在全麻下給患者進行了“經腹腔左側輸尿管切開取石術”的手術治療,術後繼續治療。    2016年6月22日,醫院給患者辦理出院。    2016年7月4日,患者遵出院醫囑返回該醫院取出雙J管。    2016年11月8日,患者因膽囊結石痛到當地人民醫院檢查膽囊時發現左側腎臟重度積水,並發現左腎內有0.6cm大小結石。    2016年11月9日,患者再次到該醫院要求進一步檢查,該醫院CT檢查結果確認患者左腎重度積水和結石。    2016年11月11日,到上級醫院進行住院檢查和治療,上級醫院腎顯像顯示“左腎無功能”。    2016年11月17日,在上級醫院進行了“左腎切除術+腎周粘連分解術”。    患者認爲醫院存在嚴重醫療過錯,由此涉訴。【審理過程】    患者訴稱,醫院在術後在沒有給原告進行任何輔助檢查( 包括左側腎臟的輔助檢查),也沒有告知其做相關檢查以明確手術後左腎病情是否好轉或治癒的情況下,便安排出院,且出院時沒有告知和要求原告進行術後檢查,具有過錯,應當對患者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辯稱,本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爲是根據診療規範進行的,本院的醫療行爲沒有任何過失和過錯。患者主張的損害後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爲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審理中,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案的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等專門性問題進行了鑑定。    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爲: 
    1、某醫院對患者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過錯的參與度爲65%-75%;     2、被鑑定人患者左腎切除術後,其傷殘等級評定爲八級。誤工時間酌定爲110日。     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人民法院採納醫方對患者目前的傷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參與度酌定爲70%較爲適宜;致殘程度爲八級;誤工時間11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和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醫方對患者的各項損失承擔70%責任。【律師簡評】    根據《侵權責任法》或者《民法典》中醫療損害侵權篇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不僅需要按照診療規範實施診療行爲,還應當承擔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說明病情,提出醫學建議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該案就是醫務人員沒有規範的實施醫療行爲,術前缺乏溝通、評估,術後沒有進行必要的複查和再診斷,在與患方溝通環節也沒有以有效的方式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說明病情,告知注意事項,給出必要的醫學建議,導致患者疾病的真實治療狀況沒有被客觀的評估和診斷出來,也使患者不能客觀的瞭解到自身疾病,以致延誤治療,導致患者腎積水嚴重,最終導致腎衰竭,不得已切除一側腎的嚴重後果。    該案例不僅警醒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診療規範對患者進行診療,更應當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及時、客觀地告知患者與其疾病有關的診療資訊,充分保障患者對疾病的知情權,以及對治療方案的選擇權,同時也提醒患者在感覺身體不適時要及時就醫,以免延誤病情,造成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