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圍觀砍樹被砸致死 法院這樣判

中國法院網訊(尹盼盼)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劉甲因圍觀砍樹被倒下的樹木砸中,經搶救無效死亡,劉甲的三位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

男子圍觀砍樹被砸致死 法院這樣判

2020年1月1日上午,死者劉甲到了被告李雲所經營的樟油廠,對管理人員王乙表示其家屋後有一棵樟樹可以進行砍樹,不需要支付費用。當日中午王乙安排湯丙前往劉甲村組砍伐這棵樟樹,因湯丙不熟悉路線,由趙丁帶路,兩人一起到達劉甲所說位置砍伐樟樹。被告湯丙到現場後看到樟樹較大,便打電話給王乙,要求其安排他人餘東來幫忙。樟樹鋸倒後,趙丁、餘東當即離開。趙丁在離開前交代湯丙將該樟樹旁邊的兩棵水桐樹砍倒掉。湯丙在將樟樹一段一段鋸下時,劉甲來到砍樹現場,要求湯丙爲其鋸兩個砧板,湯丙於是鋸好兩個砧板交給劉甲。湯丙鋸完樟樹後因自己一人無法完成裝車,又打電話給王乙要求再次安排餘東來幫忙。湯丙接着動手鋸倒水桐樹,其在鋸倒第一棵水桐樹後,在鋸第二棵水桐樹時,餘東來到現場,並和劉甲站在離水桐樹十六至十七米遠的上山坡處觀看被告湯丙鋸樹。湯丙鋸倒第二棵水桐樹時,水桐樹並未按湯丙設想中的方向往下坡倒下,而是往上坡方向倒下,水桐樹砸倒站在山坡上的劉甲,劉甲受傷後,湯丙、餘東打電話給王乙,王乙呼叫來救護車將劉甲送往平江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其因搶救無效當天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湯丙砍伐水桐樹時,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規劃出相應的警戒區域,同時對在附近觀望的劉甲沒有勸阻其離開,因此對劉甲死亡的損害結果存在有重大過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李雲對其僱員湯丙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承擔僱主賠償責任,同時未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無證砍伐樹木,對其僱員未制訂相關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王乙、湯丙筆錄陳述,趙丁庭審中自認是其要求被告湯丙將樟樹砍伐後附帶將水桐樹砍伐,砍伐樟樹時由其帶路到樟樹處,並交代被告湯丙砍伐樟樹及水桐樹,其作爲不是水桐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指使被告湯丙砍伐該樹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本案死者劉甲不是水桐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指示湯丙砍伐該樹木,自己存在一定過錯,同時,其作爲成年人,對於自身安全負有安全保護義務,其應當能預見樹倒下存在的危險性,在觀望時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對自己的受傷存在較大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位親屬主張王乙在本案中承擔侵權責任,王乙系李雲僱請從事管理工作人員,系李雲的僱員,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僱主李雲承擔,現未有證據其在本案損害發生過程中存在故意及重大過失,因此王乙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及原因力,法院酌情認定對劉甲死亡的損失,劉甲承擔45%的責任(責任由三原告負擔),湯丙承擔45%的責任,李雲承擔8%的責任,趙丁承擔2%的民事責任。

法官後語:圍觀砍樹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活動,作爲成年人,對於自身安全負有安全保護義務,應當預見樹倒下存在的危險性,在觀望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並及時躲避危險。而且在他人砍樹時,不應擅自指示他人,一旦發生事故,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