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兒子兒媳的錢,能要求返還嗎?

北京海淀區法院:非贈與性質的借貸資金要返還

資助兒子兒媳的錢,能要求返還嗎?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張豔萍

王先生與郭女士爲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婆婆李女士分別向兒子兒媳帳戶內各轉賬170萬元、20萬元,後李女士主張該兩筆款項爲借款,要求兩人返還,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李女士借款本金170萬元。

李女士訴稱,其爲王先生的母親,王先生與郭女士於2016年登記結婚,2018年時郭女士因計劃搖號買車向李女士借款20萬元,李女士將錢轉到郭女士名下帳戶內。2021年,王先生與郭女士又因購房向李女士借款170萬元,李女士將該筆款項轉到王先生名下帳戶內,備註“購房款”,並提交王先生出具的借條佐證。李女士認爲,該兩筆款項都是王先生與郭女士夫妻共同借款,故請求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借款共計190萬元。

王先生辯稱,認可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郭女士辯稱,郭女士與王先生的兒子2018年出生,李女士轉給郭女士20萬元是對其生孩子的獎勵,是李女士自願贈與給郭女士的,而買車發生在2020年。170萬元的“購房款”也是李女士贈與給郭女士與王先生的,一是郭女士與王先生均無購房意願,但李女士在沒有和兒子兒媳商量的情況下付了購房意向金,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同意李女士支付首付款170萬元,餘款由郭女士和王先生共同貸款,170萬元是李女士自願出的,並提交電話錄音相佐證。二是郭女士無購房能力,郭女士與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不足10萬元,且住着公租房,無力買房,並提交租房合同相佐證。三是借條是僞造的,郭女士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借條是在離婚訴訟後形成的,而不是借條上的落款時間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女士向郭女士轉賬20萬元,李女士僅有轉賬憑證,李女士解釋的借款理由爲購車,但是郭女士時隔兩年才購入車輛,李女士應就雙方是否達成借貸關係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李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形成借貸關係,故法院對李女士的該筆款項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援。關於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萬元款項,李女士已經提交王先生出具的欠條及相關轉賬支付憑證證明其與王先生、郭女士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李女士否認贈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郭女士對借貸關係不予認可,認爲借條上沒有簽字、借條形成於王先生和郭女士離婚訴訟之後,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郭女士辯稱李女士在買房時的出資是贈與,應由郭女士承擔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郭女士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故該170萬元屬於王先生、郭女士的借款。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郭女士向李女士返還170萬元。

宣判後,郭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