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盤安裝監控竟侵權了?

【前言】

自家地盤安裝監控竟侵權了?

隨着現代社會發展的進步,監控在我們身邊隨處可見,在自家安裝監控以保護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的行爲早已是屢見不鮮了。

那麼這種安裝監控的行爲是否會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呢?

【基本案情

王某和奚某是蘇州吳江某小區的隔壁鄰居,兩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戶門分別安裝在兩堵呈直角的牆壁上,離得非常近,僅有0.1米。奚某稱,爲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財產安全,便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了具備攝像錄音存儲功能、可360度調整旋轉的監控攝像頭。王某認爲,該攝像頭可以清晰地拍攝並監控其家人每日進出狀況,奚某這種未經允許私自獲取並儲存王某及家庭成員照片視頻的行爲,侵犯了其個人資訊,使王某及家人的個人資訊存在隨時被泄露的風險遂一直訴狀將奚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在法院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查的過程中,奚透過與攝像頭連接的手機APP即時操作顯示,該攝像頭可以清晰的拍攝到1505室人員進出狀況,人臉成像非常清晰;且該監控攝像頭在旋轉調整角度過程中,當1505室房屋入戶門呈開啟狀態時,攝像頭可拍攝到1505室房屋內部專有部分的一個角落。審理過程中,奚陳述1506室房屋入戶門上的監控攝像設備於2020年9月3日安裝,自2020年11月開始使用至今,監控設備有存儲卡,可存儲7天的監控錄音錄像資料。

同時,法院前往涉案小區物業監控室,檢視楓香花園52幢所屬監控攝像頭執行情況,針對52幢物業安裝了大約19個攝像頭,物業工作人員陳述上述攝像頭拍攝的視頻均可回看。

法院判決

首先,自然人的行蹤資訊、面部特徵、住址屬於個人資訊範疇,奚某安裝監控攝像頭的行爲會較爲清晰的採集到王某及其家人的個人面部特徵、出行狀況、戶內人員狀況等個人資訊並進行存儲。奚某該行爲既未徵得王會會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個人資訊的泄露,給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其次,和諧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強調公民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相互幫助、和睦友好。本案原、被告系隔壁鄰居,在處理鄰里關係時,應同時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問題,努力構建和諧和睦的鄰里關係,減少糾紛的發生。奚某雖主張其安裝攝像頭目的是爲了保護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根據本院的現場勘查以及對涉案小區物業的調查可知,小區物業對涉案樓棟有完善的監控技防設施,且目前在正常執行。在此情況下,奚某個人再行安裝涉案攝像頭的行爲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屬於對個人資訊的過度處理。最後,王某房屋內部屬於其私密空間,王某對此享有隱私權,在未徵得王某明確同意,又無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王會會的住宅。現奚某安裝的攝像頭可由手機APP遠程操作,在一定條件下會拍攝到1505室房屋內部,將構成對王某隱私權的侵害,由此形成的存儲數據亦會構成對王某個人私密資訊的侵害。綜上,本院認爲奚某的行爲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王某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律師評析

隱私權屬於我國民法所保護的民事權益,侵犯隱私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民事權益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那麼公民隱私權與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民事權益發生衝突如何取捨要考慮合理性及利益優先性。

上述案例中,法院結合奚某、王某權益保護的緊迫性、安裝監控的合理性、是否過度採集他人資訊以及對當事人侵擾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奚某在自家安裝監控的行爲已經侵犯他人權益。

律師在這裏溫馨提示:我國法律並沒明文禁止在自家地盤安裝監控設備,但在安裝監控時,切勿侵犯他人權益及公共權益,需注意避免攝像設備拍攝、窺視到其他住戶的私密空間,侵擾其私生活安寧,也不可以將拍攝到的內容對外傳播,否則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民法典》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