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分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轉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爲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使資訊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爲獨立入罪。2019年11月“兩高”出臺《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我國立法將資訊網絡犯罪幫助行爲直接評價爲一種侵犯法益的實行行爲,是對網絡犯罪活動黑灰產業鏈條滋生蔓延的迴應。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爲,確定其行爲性質。以信用卡爲例:

正確區分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爲穩定的配合關係,長期爲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論處。

2.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爲,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是指,利用資訊網絡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爲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