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電動車屬性當非機動車售賣 發生事故該如何維權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澤佳

隱瞞電動車屬性當非機動車售賣 發生事故該如何維權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選取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告訴市民遭遇相關問題時,該如何正確進行維權。

2018年5月,原告劉某父親劉某某在被告彭某所經營的摩托車配件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生產的二輪電動車。2019年1月中旬,劉某某駕駛該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受傷,2020年5月,劉某某死亡。檢驗報告顯示,該電動車最大車速等於或小於45km/h,爲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且沒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劉某認爲,某公司生產的電動車不符合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車輛存在缺陷,且該車被認定爲機動車,直接導致劉某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彭某摩托車配件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車,也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相關標準,案涉車輛被鑑定爲機動車,而某公司對該車輛存在的嚴重超標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說明,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某公司不僅沒有作警示說明,反而在說明書、車輛合格證及保險提示、保險卡等地方,誤導性指明該車輛屬於非機動車,使消費者誤以爲無需取得駕駛證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駛,這顯然增加了發生本案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爲上述缺陷和誤導與案涉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彭某摩托車配件店作爲銷售者,應當告知劉某某所購車輛的真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故法院認爲,被告有義務就電動車的車輛屬性進行告知說明。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劉某相應的經濟損失,彭某摩托車配件店對上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某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