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安裝座椅式電梯造成消防隱患被拆除

廣州天河區法院:拆除行爲合法,判決駁回賠償訴請

自行安裝座椅式電梯造成消防隱患被拆除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謝君源 鍾曉丹 黃思銘

現實生活中,不少老舊小區因條件所限無法安裝垂直電梯,居民尤其是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爲方便出行,可否在樓道里自行安裝座椅式電梯?當安全底線與便利需求發生衝突時,孰先孰後?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業主加裝電梯的侵權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陳伯要求李伯父子三人賠償的訴訟請求。

陳伯和李伯都是年過八旬的某單位退休職工,均居住在廣州市天河區某小區(原某單位職工宿舍)的三層老樓裏,其中陳伯夫婦居住在3樓,李伯父子三人住在2樓,同住該樓的還有其他4戶退休老人。近年來,陳伯覺得自己與妻子年紀日長、行動不便,而老樓因太過老舊不具備加裝垂直電梯的條件,他便與其餘5戶業主商量在樓道內加裝“電動滑梯”(又稱“座椅式電梯”)。對此李伯明確表示反對。

陳伯曾向單位提出加裝電梯申請,單位答覆因該樓棟房屋屬於各業主私人物業,對於樓梯共用空間的處置應根據法律規定處理,單位對是否加裝沒有決定權。單位在回覆中同時指出,該棟樓梯寬度僅1.09米,如加裝座椅式電梯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戶內樓梯設計標準及規範》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最終,陳伯決定自行安裝,他購買了一臺售價爲15.8萬元的座椅式電梯。隨後,電梯公司六次上門安裝電梯均遭到李伯及物業公司的阻攔,直到第七次才安裝成功,爲此陳伯額外支付了安裝費4500元。安裝後,原本1.1米左右寬的樓道被導軌佔據了0.2米,開啟座椅使用電梯時樓道被佔據0.9米。安裝後,李伯在自家門外的導軌上放置了U型鎖、阻擋器,以阻止陳伯使用電梯。陳伯發現後將鎖和阻擋器破壞。

此後,公安部門向小區物業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以物業公司對佔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行爲未及時制止爲由,責令其予以改正。物業公司向陳伯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其七日內拆除已安裝的座椅式電梯,但陳伯未予理會,並在上述通知下方張貼告示,明確寫明其將繼續調測、使用該座椅式電梯。半個月後,李伯向物業公司發出書面請求函,申請自行拆除該座椅式電梯,要求物業公司配合。物業公司書面回覆“同意配合清理”。第二天,李伯的兩個兒子在物業公司的見證下,將1樓至2樓轉角平臺的導軌拆除,並將拆除後的導軌放置在樓頂。拆除導軌兩天後,陳伯用電鋸將李伯家防盜門上的三根鐵枝鋸斷。陳伯爲此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此後,陳伯將李伯父子三人訴至法院。

陳伯認爲,其出資購買安裝的是國家規定無須報建的座椅式電梯,李伯父子三人以私自拆除的方式表達異議,已導致其私人財產損壞,造成較大損失,要求三人賠償電梯安裝費、損壞費共計10.8萬元。

李伯父子三人辯稱,陳伯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安裝電梯,該行爲不僅佔用了公共樓道,還造成了消防安全隱患,自己拆除電梯是不得已而爲之。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李伯父子三人作爲2樓的業主,對涉案樓梯具有使用和管理的權利,陳伯私自安裝座椅式電梯,且拒絕整改、持續佔用消防通道的行爲,已給李伯等業主生命安全的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此時,李伯父子三人在徵得物業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佔用消防疏散通道的導軌進行拆除,屬於合法、合理的自助行爲,且拆除後的導軌未損壞丟棄,而是放置於樓頂,其採取的措施並無不當。所以,因拆除電梯造成的損失應由陳伯自行承擔。陳伯主張李伯父子三人賠償缺乏理據,法院不予支援,依法駁回。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