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爲什麼二審收費比一審貴?

一、律師爲什麼二審收費比一審貴?

律師爲什麼二審收費比一審貴?

在訴訟中律師的收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由雙方協商決定。

相關規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二、如何選擇支付律師費的方式?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時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1、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2、計件收費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託法律事務爲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內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3、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以訴訟請求所涉及到的數額爲基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師費的計價方式。

4、風險代理收費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在接受委託時,先收取一定的基礎費用,其餘服務報酬由律師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條件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我國相關法律對律師收費沒有具體的規定,自由地讓雙方協商即可。因此,律師在二審中的收費不一定比一審高,也有可能比一審低。律師收費應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影響,但在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應載明收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