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受理範圍是什麼?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受理範圍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爲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爲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在現實情況中,會出現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爲某些原因而沒有聘請律師,爲了保障他們的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訴訟規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情形有: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制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聯合發文中作了具體規定,把"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具體化爲六種情況。其中,"經濟困難"的情況具體化爲兩條,即: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爲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特殊案件"具體化爲"四條",即: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人民法院認爲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法律援助的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透過訴訟程序的事務。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