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存在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存在的問題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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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衆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知識產權案件(專利、商標著作權、涉及域名的侵權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與撤銷仲裁裁決,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