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程序可不可以臨時變爲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一審程序可不可以臨時變爲簡易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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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與簡易程序有什麼區別?

  在民訴中是不同的,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簡易程序適用於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一審案件,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並且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能採用.簡易程序的適用(民事訴訟法142條)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僅適用第一審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的,不能改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