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當事人開庭時必須去麼

離婚訴訟當事人開庭時必須去麼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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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爲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爲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爲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爲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爲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爲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如果是開頭講到的在起訴之前就是一種長期找不到對方的狀態,那也可以根據實際原因向法院申請失蹤或者死亡的,這種狀態下當時就等同於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了。但是在起訴以後對方是不配合庭審故意失蹤的,法庭規定的公告期是60天,60天以後仍不出庭會缺席審判,但並不一定能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