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爲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執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爲,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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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費退費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退費的概念及幾種退費的情況
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餘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實踐中退費的幾種情況: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後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後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於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後,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後,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二審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一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一方承擔並繳納後,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後處理。
5、訴訟中,當事人自願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8、其它情況的退費。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事訴訟法訴訟費退費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