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性質

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性質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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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問題,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可以駁回

裁定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有關於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規定,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七曰內不能解決是否受理的;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至於駁回訴訟請求,尚無系統的法條規定,只是零星地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訴訟狀或口頭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