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葛XX與中國XX公司、第三人劉XX、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彭XX、葛XX與中國XX公司、第三人劉XX、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彭XX、葛XX與中國XX公司、第三人劉XX、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湖南省桑植縣XX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湘0822民初431號
原告:彭XX,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農民,住湖南省桑植縣。
原告:葛XX,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農民,住湖南省桑植縣。系原告彭XX之妻。
上述兩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張家界市崇文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第三人:劉XX,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農民,住湖南省桑植縣。
第三人:彭XX,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農民,住湖南省桑植縣。系第三人劉XX之夫。
原告彭XX、葛XX與被告中國XX公司、第三人劉XX、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於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以因訴訟主體錯誤爲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彭XX、葛XX的撤訴申請系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且理由正當,未損害他人利益,亦未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彭XX、葛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87元,不予收取。
審判員  陳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X
書記員張X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