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送達如何確認

訴訟文書送達如何確認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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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送達確認書都有哪些內容

(一)告知事項
1、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本確認書的內容保密。
2、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爲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爲送達地址。
3、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告知,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證明自己在仲裁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當事人填寫詳細送達地址資料並簽章後,須在開庭之日前(含當日)將本確認書交回或寄回,否則將視爲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相關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政編碼:
收件人:
代收人:
電話(辦公/住宅/移動電話):
其他聯繫方式:
(三)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
我已經閱讀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告知事項,並保證在本案仲裁期間,上述送達地址是準確、有效的。
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
(用人單位須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四)送達情況
(五)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