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範本是怎樣的?

人們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很多,可以協商,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按照規定,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人們發起訴訟之前,必須要經過仲裁這個程序才行。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會展開審理,並進行裁決。那麼,仲裁裁決書範本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仲裁裁決書範本是怎樣的?

一、仲裁裁決書範本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書

×××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裁字第××號

申訴方:×××

被訴方:×××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

案由:

……(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查明:……(寫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本會認爲:……(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目)之規定,裁決如下:

1、……

2、……(寫明裁決結果)

3、本案仲裁費×××元,由×××承擔。

本裁決爲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

二、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組庭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3、裁決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綜上所述,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後,在受理範圍的,仲裁委會組庭,開展審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裁決書。在上面仲裁裁決書範本中,首先註明了仲裁委員會、申訴及被訴方基本資訊,然後在正文部門寫清雙方爭議的事項及仲裁委查清的事實和證據,並給出仲裁意見。